據了解,學前教育法草案于8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草案明確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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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法草案共八章74條,包括總則、規劃與舉辦、保育和教育、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投入與保障、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學前教育法草案主要從明確學前教育定位,補齊教育短板;健全規劃舉辦機制,促進資源供給;規范學前教育實施,提高保教質量;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升教師素質;完善投入機制,加強經費保障;健全監管體制,強化監督管理等六個方面作出規定。
學前教育法草案明確,發展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幼兒園應當根據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科學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容、采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幼兒園應當把保護學前兒童安全放在首位,落實安全責任制相關規定;國家為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提供資助。
同日,學位法草案也已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草案提到利用AI代寫學位論文等行為或被撤銷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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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法草案對學位獲得者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寫學位論文,以及學位授予單位非法授予學位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位法草案共7章40條,包括總則、學位管理體制、學位授予權的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附則。
學位法草案明確,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證書: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抄襲、剽竊、偽造、數據造假、人工智能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的;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學位法草案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學位授予條件方面,學位法草案要求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獲得者需要達到相應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名譽博士學位獲得者需要在特定領域作出貢獻;要求學位授予單位在法定學位授予條件基礎上,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標準。
在完善學位授予程序方面,學位法草案規定,申請學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在通過同行專家評閱、答辯等程序后,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核,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學位法草案還明確,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學位申請人對有關學位授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
總值班: 吳弋 編輯: 梁紅燕
來源: 蒼梧小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