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崔新 )6月28日,筆者從灌云縣法院召開的規范管理人工作機制提高破產審判質效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院日前出臺《關于規范監督破產管理人工作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范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合法權益,保障破產審判工作高效開展,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據介紹,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肩負著破產財產的管理、處分和業務經營,以及破產方案的擬定和執行,能否正確恰當履行職責,直接關系各個利益主體的權益保護和破產程序的公正與效率。該《規定》要求,管理人要全面執行法院裁決和債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報告工作,接受法院以及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監督。對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工作秘密,和知悉的有關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嚴格予以保密。
管理人憑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樣備案后啟用,印章只能用于所涉破產事務。終止執行職務后,應將印章交公安機關銷毀,并將銷毀證明送交法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法院指定。無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如辭去職務應經法院許可。應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債務人財產,接管破產企業后的所有財務收支必須通過管理人專屬賬戶進行,所有財務支出必須報法院審查同意后方可支出。
《規定》還要求,破產管理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或遇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法院。破產程序終結后,應在5日內全面列表梳理尚待后續工作的遺留事項,制定工作計劃,并報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