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市婦聯,由法官與家庭教育指導專家對法院審理的兩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未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并首次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賦予了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權利與義務。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在兩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父母為未成年女兒與他人訂立婚約并放任其與他人同居生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監護人未依法妥善履行監護職責,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對其進行訓誡并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向兩起案件女方的監護人發出了《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到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1月10日下午,在溫馨、靜謐的家事法庭,法官與家庭教育指導師共同為兩起案件女方的監護人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指出了其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危害,其在家庭教育上的缺位,家庭監護上的失職,督促其要依法承擔起教育、養育職責,時刻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狀況,要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子女自立、自尊、自愛,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婚姻觀,促使其健康成長。家庭教育指導結束后,當事人父母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記錄表》中認真填寫了反饋意見,對法官和指導老師的關心、關愛表示了感謝,并表示深刻認識到了自己在家庭教育與監護上存在的問題,今后會認真關注子女身心成長。
近年來,連云港法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審判與司法維權工作,注重與“社會一條龍” “政法一條龍”單位協作聯動,共建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家庭被共青團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命名為“全國青少年維權崗”。連云港法院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為契機,努力做好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承擔起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為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堅實的司法服務與保障。(通訊員 張曉曉 記者 顧曉昕)
總值班: 陳剛 曹銀生 編輯: 顧曉昕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