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徐譽寧 姜蓉竹 張培
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昨日,筆者從海州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實施以來,該院針對家庭暴力行為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21件。據悉,近年來此類案件整體呈現平穩趨勢,隨著普法的深入,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高。辦案法官提醒,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如遇到家庭暴力,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因家暴而裁判離婚18件
王強(化名)與李紅(化名)是夫妻關系,王強曾多次毆打李紅,導致李紅多次受傷,忍無可忍的李紅最終選擇報警,并向海州區人民法院提供了派出所接處警工作登記表、照片、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證據,同時向海州區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書,該院依法組織聽證后,確定王強實施家庭暴力,最終裁定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筆者了解到,自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實施至今,海州區人民法院少家庭所審理的離婚案件中,最終被認定為存在家暴而裁判離婚的案件為18件,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21件。
海州區人民法院少家庭辦案法官介紹,根據對相關案件的分析與統計,家庭暴力多為男性對女性的暴力。隨著普法的深入,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高,《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進一步提高了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
家暴認定存在取證難
“我國現階段相關法律中,并未對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及認定標準進行明確規定。”辦案法官表示,法律的滯后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很難對家暴進行認定,特別是對身體暴力以外的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的認定和賠償,從而難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家暴案件中的“取證”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許多受害者在遭受家暴后,沒有搜集證據的意識,也不知道該如何留取證據。還有許多當事人盡管存留醫院的出診記錄、照片等證據,但庭審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卻不承認是自己所為。有時候,即使雙方具有出警記錄,但構成傷害不是太嚴重,很容易會被認定為只是夫妻間的吵鬧,而法院在認定家暴的重要證據往往是警方認定、傷害鑒定缺一不可。
家暴不是“家務事”
“要想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根源還是要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以及運用法律維權的能力,這其中不僅包括在思想和行動上積極抵制家暴,還包括遭遇家暴后要學會固定證據。”海州區人民法院少家庭辦案法官表示,因為家庭觀念與人情社會的捆綁,家暴案件的受害者往往有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想法,不愿向外界尋求幫助。很多人將家庭暴力視為“家務事”不愿插手干預,這就導致受害者無法第一時間獲得援助,事后取證也較為困難。但事實證明,在家庭暴力的初始階段,受害者如果能對家暴勇敢地說“不”,及時報警或向相關機構求助,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
多方協作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據介紹,鑒于家暴案件的特點與難點,近年來,海州區人民法院對涉及婦女權益案件,堅持“快送達、快調解、快審理”的“三快”工作模式,聘任多名婦聯工作人員擔任陪審員,參與該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如發現婦女權益受侵害的事實,婦聯工作人員與法官積極介入對受害者予以保護,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切實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同時,在因家暴導致的離婚案件的財產分配上,充分考慮婦女的實際困難,在住房分配、經濟幫扶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照顧,確保婦女當事人生活有保障。
此外,為了減少對受暴力方的傷害,海州區人民法院積極依托心理咨詢師化解糾紛,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聽證環節引入心理咨詢師,幫助當事人緩解家暴帶來的心理影響,幫助其重拾生活的信心與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