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5月19日,《泰州市市區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正式出臺,破解“新建小區開發商供房不達標,房屋分散、位置偏、不規整、難以利用,老舊小區無社區用房建設用地或社區用房偏小、不規整”等問題。
泰州市民政局局長李志高說,這一政策打破了開發商及相關部門既得利益。首次將社區用房的范疇擴大至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明確規定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是指社區開展黨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務、志愿互助服務和群眾性活動的設施,包括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等社區組織使用和管理的室內場所,以及社區居民使用的文體活動廣場。
首次提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社區設置和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社區服務設施應當與新建住宅小區、老小區改造,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管理。
規劃部門應當在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擬建社區服務設施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積、設計要求。社區辦公和活動用房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且總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區衛生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綜合性文體服務中心不少于150平方米;室外文體活動廣場不少于1000平方米”,既滿足了各相關部門對社區設施的面積要求,又為居民提供了充足的服務和活動場所。
記者了解到,新政改變過去由開發商配建社區用房的慣例,創造性地明確區人民政府是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責任主體。與新建住宅項目配套的社區服務設施,由市組織、民政、規劃、國土四部門聯合與區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書,明確約定建設規模和開、竣工時間等。將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與使用情況納入各區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為切實解決當前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方面存在的短板,首次提出“海陵區、高港區、醫藥高新區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國土部門從房地產土地出讓金中按總價的1%提取。對有條件新建、翻建社區服務設施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標準和要求,組織新建、翻建,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協助做好立項、選址和方案設計等工作;對不具備建設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通過盤活存量資源、購買、租賃、置換、調劑,或與駐社區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共駐共建、資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解決,交社區無償使用,極大地增加了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