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李慧 楊宗峰 吳長寧 蔣曉涵 文/圖
勞動關系是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40年來,連云港市勞動、人事及工資制度也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中,連云港市緊跟國家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步伐,作為全國幾個試點城市之一,率先開展了勞動合同制度試點,為國家和省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1995年市政府頒布《連云港市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1995年8月15日的《連云港日報》頭版頭條報道:連云港市年內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長期以來,連云港市采取有力措施貫徹落實各項法律法規,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最早推行勞動合同制
“當時國家大力推動企業經濟發展,醞釀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并在不同地區開展試點,連云港市是全國推行勞動合同制度最早的城市之一。”市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處處長王傳中告訴筆者,1982年,連云港市先在部分企業試行勞動合同制度。到1984年12月,連云港市對新錄用員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比國家早了兩年時間。
從1986年10月起,除了大中專畢業生;部隊轉業干部、退役士兵;技工學校畢業生(1991年取消)仍實行固定工外,其他新參加工作的人實行勞動合同制。一直到1995年11月,在此期間,連云港市用工實行“雙軌制”,即“固定工”與“合同工”并行。
國家頒布《勞動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落實《勞動法》,連云港市也積極行動起來,1995年8月,市政府頒布《連云港市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規定:在連云港市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均將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其在職職工以及今后通過招收、聘用、錄用、調動、分配和安置等渠道進入用人單位的各類人員,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勤人員,也應當通過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
據介紹,當年市政府頒布的《連云港市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后,取消不同所有制企業職工以及用人單位內全民職工與集體職工、干部與工人、固定工與臨時工等身份界限,由用人單位對各類人員按照勞動合同實行統一管理。全面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度,標志著勞動制度改革在連云港市跨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也標志著勞動用工告別固定工制度,全面進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和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制化軌道。
全面建立契約化的勞動關系
原市勞動局辦公室主任、后來擔任市人社局勞動關系與監察處處長、現已退休的駱公成,多年來一直從事勞動關系相關工作,對連云港市勞動用工制度非常熟悉。他到現在還收藏著當時的一些“白皮書”,其中有1994年7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翻開《勞動法》,泛黃的紙張,每一頁都有駱公成當年用藍色和紅色筆作的備注。
當時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視《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在全市大力部署勞動法宣傳發動工作,并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過新聞媒體開展《勞動法》知識大獎賽,市四套班子領導參加,規模非常大,為《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成立于1961年的市自來水公司,1984年開始實行勞動合同制。后來于2003年經歷了改制,將70%的股份對外轉讓,最終由北京中建國際與北京排水集團合資成立的京建水務有限公司中標,后更名為“連云港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并于2005年6月對外掛牌。
“從企業成立開始,一直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包括勞動人事制度都比較規范。我們企業是從1984年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只要涉及員工利益的制度,都要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全部走民主程序,維護了廣大員工的合法權益。”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主席朱延安說,這些年來,通過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企業的勞動用工行為更規范、更民主、更公開,廣大員工的維權意識也明顯提高。
今年53歲的孫健是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的老員工,他1983年8月畢業于市建筑技工學校工民建專業,后來被分配到市自來水公司。孫健回憶說,他1989年12月到1993年12月與公司簽訂了四年勞動合同,1993年12月到1996年12月續簽了三年勞動合同,從1996年12月至今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駱公成告訴筆者,《勞動法》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調整勞動關系、確定勞動標準的基本法,頒布與實施后,所有企業執行統一的勞動規則和標準;進一步確認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主體身份,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通過集體協商調整勞動關系。所以,《勞動法》為市場化勞動關系的建立、維護和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同時,勞動關系的契約化特征不斷增強和凸顯。據統計,從1994年下半年一直到1995年8月底,特別是全市貫徹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大會以后,連云港市全面部署企業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到1996年上半年,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5%以上,當年年底更是達到98%以上。
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更加完善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勞動用工形式日益多樣化,勞動關系日漸復雜化,出現了一些新型的勞動關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工等。同時,在勞動合同制的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把正常的勞動用工變為勞務派遣等,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2007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出臺,但是很多人一開始并不能理解透徹,對其中的第14條內容產生誤解,以為會使國家用工制度回到計劃經濟時代。駱公成回憶,定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在還沒進入實施階段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議要進行修改,很多企業老板也對勞動合同法頒布感到很恐懼。
針對社會上的誤解,連云港市為宣傳貫徹《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做了很多努力,駱公成對此印象深刻,他說:“當時宣傳的力度很大,我們舉辦了相關的競賽活動來宣傳造勢。”駱公成還作為新聞發言人,專門在新聞網站上對《勞動合同法》作了詳細的解讀。
2008年《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之后,抽樣調查結果顯示,連云港市簽訂長期和無固定合同人數占60%。而2006年連云港市的抽樣調查顯示,無固定期限合同人數占20%。駱公成組織并參加了這兩次抽樣調查,他說:“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勞動合同法》也兼顧了用人單位的權益。沒有企業的存在也沒有勞動者的存在,勞動保護法是把雙刃劍。”
在《勞動法》出臺之后,我國相繼出臺了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包括《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安全生產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傷保險條例》《集體合同條例》《女職工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通過全面推行勞動合同規范企業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確立雙方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從而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市人社局局長郝新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