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交匯點訊 《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下午,省人大常委會與省政府聯合召開學習貫徹《條例》座談會。
地方立法,固化河道管理經驗做法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永忠表示,《條例》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化了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河道管理經驗做法,將其上升為法律制度,并細化了河道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增加了河長制和打擊非法采砂的規范,填補了一些立法上的空白,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加強全省河道管理和保護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江蘇省河湖管理與保護工作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新階段。”江蘇省委、省政府副秘書長楊根平說,《條例》全文共6章、58條,對河湖管理保護、河長制、河湖開發利用、采砂管理、法律責任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加強江蘇全省河湖管理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
江蘇省水利廳廳長陳杰介紹,江蘇省已經先后出臺了《江蘇省防洪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等11部地方性水利法規,水利立法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即將實施的河道管理條例對于依法加強河湖管理和保護,確保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河湖的綜合效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守護綠水青山
記者梳理發現,《條例》將“改善水生態環境”納入立法目的,并在之后各章的具體制度設計中都有體現。如《條例》規定,要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河道保護規劃要包含生態保護目標與保護措施,河道的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條例》還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環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臟河道,以及河道清淤不得損害河道水生態環境等內容。
《條例》不僅指出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而且明確了河道的管控范圍,真正將所有涉水載體都納入水事管理范疇;《條例》還拓展了河湖保護內容,不僅重申了河湖具有防洪、調蓄、灌溉、供水、航運等傳統功能,而且新增了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等重要內容;此外,《條例》強化了河湖管理職責,在全國率先將河長制納入水法規體系之中,采砂管理也填補了立法空白,進一步強化了河湖管理工作職責。
劉永忠說,《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加強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條例》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綠色發展理念,結合江蘇實際,加強對河道的生態保護,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和水生態功能,發揮河道在環境、生態、社會方面的綜合效益,具有鮮明的針對性和江蘇特色,是綠色發展理念在江蘇省的生動實踐。
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合力減少水體污染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河道的開發利用程度越來越高,河湖水域面積逐步萎縮、綜合功能下降,管理中存在問題日顯增多,非法圍湖填河、侵占水域岸線、采砂取土等破壞河湖生態、侵占河湖資源的行為屢禁不止。特別是在洪澤湖、駱馬湖內的非法采砂,嚴重影響了工程安全、水質安全、航運安全、生態安全、治安安全。如何有效遏制違法行為,保護和利用好河湖資源,《條例》從現實需要出發,加大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追究力度,特別是對打擊非法采砂行為進行了重點規范,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確保河道運行安全的同時,也為河道開發利用營造了更廣闊的空間。
近年來,江蘇省著力解決農業面源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形成治水合力。江蘇省農委主任蔡恒介紹,江蘇省已全部完成禁養區畜禽養殖場關停任務,總關閉搬遷養殖場逾萬家,減少存欄生豬142萬余頭、家禽3000余萬只,奶牛1萬多頭;建立16837個非禁養區規模養殖場治理清單,目前江蘇全省規模養殖場治理率近七成。按照《條例》要求,江蘇省將進一步優化畜禽養殖結構,持續推進畜禽養殖場治理改造,全面建立科學施肥技術體系,加快推進農藥減量增效,深入開展生態循環農業建設。
江蘇省住建廳副巡視員唐世海透露,江蘇全省已建成752座城鎮污水處理廠,日處理能力近1660萬立方米,城市和建制鎮污水處理率均超九成。去年以來,13設區市共整治完成黑臭水體150個以上。為貫徹《條例》精神,住建部門將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強化污水處理設施監管,落實長效管護機制,推動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濱水空間改造、人居環境改善、城市特色塑造的有機聯動。
交匯點記者 吳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