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方帥)躲債的玩失蹤,拿法院判決不當一回事越來越難行得通。2月28日,記者從連云港市中級法院獲悉,該院與連云港市檢察院、連云港市公安局聯合下發《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統一連云港市公、檢、法機關對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相關程序和實體問題的理解和把握,依法準確打擊“老賴”。申請執行人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
向“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說“不”
據悉,連云港市公、檢、法三部門此次聯合出臺的該《意見》的適用范圍非常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是指個人或單位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出的裁定,均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而“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義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這12種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意見》中對“情節嚴重”的行為進行了解說,分別為: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部門明確分工和處置程序
記者了解到,《意見》對公、檢、法三部門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過程中,在證據材料收集、職責分工、銜接協作、案件管轄等方面,明確了各自職責和處置程序。
按《意見》規定,對于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履行或者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悔改表現且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符合撤銷案件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履行或者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悔改表現且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前,被告人自動履行或者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申請執行人可提起自訴
此外,《意見》明確了啟動自訴的條件,對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可以啟動刑事自訴程序追究被執行人的拒執罪?!兑庖姟窞楫斒氯颂崞鹱栽V提供了明確的路徑,解決了拒執罪自訴案件的立案問題。
據介紹,當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