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耀華 通訊員 陳紹敦)根據國家公布的鹽業體制改革相關方案,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國家將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但從明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是一個關鍵過渡期,連云港市鹽政管理部門仍將依法對涉鹽事務嚴格管理,保護連云港市民群眾食鹽安全,確保鹽業體制改革順利實施。
今年以來,連云港市鹽政部門提高了對食鹽連云港市場的檢查頻次,會同公安、連云港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通過對重點地區、重點環節的排查,有效遏制了假冒偽劣小包裝食鹽、工業鹽沖擊食鹽連云港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由于連云港市是傳統產鹽區,鹽化工發達,過境鹽運輸量也相對較大,鹽政部門還對運鹽河沿線的鄉鎮地區和鹽產品運輸過境車輛,不時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動。今年以來,連云港市共查處各類鹽業違法案件355起,其中移送刑事案件并立案137起,刑事拘留60人,判刑37人,查處違法鹽產品近38.5噸。
據連云港市鹽務管理局執法人員介紹,自明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進行,其一是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其二是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經營活動;其三是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還可以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在食鹽企業資質管理方面,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發生停產歇業、因故退出和破產倒閉等連續3個月不能持續正常生產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應當將資質證書繳回,注銷證書編號,并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數量只減不增。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利用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資產設備從事食鹽生產業務,不得和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合作進行“貼牌”生產。
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食鹽電子商務,且必須將營業執照及其他資質證書正本掃描件置于電子商務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并標明銷售區域范圍。但無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食鹽電子商務。
連云港市鹽務管理局提醒:餐飲經營戶、食品加工企業購買食鹽,從事食鹽零售的單位和個人購買食鹽必須認準是否有合法資格后方可購買。有意從事食鹽配送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不能利用新舊體制交替之際打擦邊球,觸犯法律而產生不必要的后果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