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方帥 王勇)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隱藏執行財產,一直是一個執行難題。昨日,記者從連云港市中級法院和灌云縣法院、灌云縣司法局聯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連云港市將深入推行律師調查令,提高執行效率。被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的,法院將依法以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給予相應的制裁。
當前法院解決執行難面臨很多現實難題,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執行財產難尋問題最為突出。為破解這一方面的難題,連云港市法院在加大依職權調查、查尋力度的同時,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動員社會各方面積極力量依法參與執行,增強執行效果,推行律師調查令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在執行程序中,當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與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的證據時,人民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授權申請人的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被執行人相關財產信息證據的制度。
今年8月,灌云縣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戴某與被執行人曹某、卞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執行人財產有抵押登記,但抵押權人在異地,且無法聯系,被執行人陳述抵押房屋不夠抵押權清償。為了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及被執行人涉及其他抵押情況,維護好當事人權益,法院向申請執行人代理律師簽發調查令,向有關單位調查證據。根據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了處分,使案件得到快速執行。
連云港市法院在對實施律師調查令進行前期探索嘗試的基礎上,將在連云港市進一步推行開展。律師調查令的調查范圍主要包括:被執行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及第三人財產情況;證明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能力的資料和信息;被執行人轉移、變賣、損毀被執行財產的證據。但上述事項涉及國家秘密或依法必須由司法機關調查,以及與執行案件無關的除外。
記者了解到,持令律師雖是當事人委托的,但調查令是人民法院簽發的,賦予的權力是來自于法院的委托授權,而非來自當事人,其實質就是法院將部分調查權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給了律師去行使。律師持令調查的結果向法院報告,對法院負責。所以律師調查令是法院司法權的一種補充和延伸,具有強制性和司法強制力保障。對持有調查令的律師在依據調查令載明的事項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提供其掌握的證據,不得拒絕。一旦無正當理由拒絕,構成妨害執行,法院將依照《民事訴訟法》,以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給予相應的制裁。
此外,法院還將和司法部門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共同推進與律師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重點解決律師持令調查過程中遇到的實際矛盾與問題,并針對持令律師使用調查令過程中的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同時建立懲戒制度,對違規使用或不遵守調查令規范的,視情節給予一定期限內禁發調查令,直至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