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濟南市民孫女士在淘寶上開了一家銷售電子產品的網店。2012年8月,有人從店里購買了一部價值2700元的手機,孫女士委托某快遞公司將手機快遞給客戶,但未對快遞物品進行保價。
然而,客戶未收到手機,在與快遞公司核實后,孫女士得知物品在快遞過程中丟失。孫女士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全部損失2700元,但快遞公司只同意賠償200元,理由是快遞詳情單上明確注明,發貨人可以選擇是否對其托運的物品進行保價,對于保價的,按照保價的實際金額賠償損失;對于沒有保價的,按最高限額200元的標準予以賠償。
由于雙方協商不成,近日孫女士向濟南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2700元,退還運費20元。仲裁庭在審理中注意到,快遞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即快遞詳情單中,“對于沒有保價的,按最高限額200元的標準予以賠償”屬于免責條款,但其文字、符號、字體等與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無明顯區別,且填寫詳情單時業務員沒有對免責條款進行特別提示。
我國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本案中,快遞公司未盡到合理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由此,快遞公司不能免責。此外,孫女士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快遞貨物的價值。故仲裁庭裁決快遞公司賠償孫女士全部損失2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