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這張收據不是我公司簽出的,公司申請對收據上的財務章進行鑒定。”2012年7月,濟南某貿易公司在濟南仲裁委員會開庭質證中說。2012年1月,該貿易公司將一批鋼材銷售給某建筑公司,總價63萬余元,5月底前付清貨款,但建筑公司僅支付45萬元,剩余18萬余元一直不予支付。貿易公司向濟南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仲裁中,建筑公司提交3張收據及相應支票根,證明其已支付全部貨款。貿易公司對前兩張收據表示認可,但對第3張收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申請對該收據上的財務專用章進行鑒定,樣品為前兩張收據上的財務章及工商機關備案章。經鑒定,該收據上的財務章與樣品不同。
同時,該張收據由一姓林的人領走,貿易公司提交工資表證明林某不是其員工。經仲裁庭調查,支票所載金額未轉入貿易公司,而是轉入某中心,林某持支票從該中心換取了現金。綜合調查結果,仲裁庭認定建筑公司未將訴爭的18萬余元貨款支付給貿易公司,故裁決支持貿易公司的付款請求。本案中,建筑公司企圖瞞天過海,但最終逃不脫證據的證明和仲裁庭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