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在高檔西服生產廠定做的套裝,卻被轉到小服裝廠制作,濟南某通信公司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今年3月,濟南某通信公司在某名牌西服生產廠定制了120套西服。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廠家按照通信公司指定的布料、樣式和尺寸制作西服120套,每套1100元;分2次交貨,4月底前交60套,5月15日前再交60套。通信公司交定金3000元,每次交貨后,通信公司在5天內支付相應貨款。4月底,生產商按約交付了60套西服。但5月14日交付的第二批服裝,經通信公司檢驗,發現與第一批西服的口袋樣式不完全一致。協商過程中,通信公司得知第二批西服系由另一服裝廠生產,感到十分不滿,遂到濟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雙方合同,并要生產商收回西服賠償損失。
仲裁庭調查得知,該生產商于5月初與某大公司簽訂出口服裝加工合同,由于工期緊,生產商將全部設備投入加工出口服裝中,遂將第二批60套西裝的制作轉給另一家小型服裝廠。仲裁中,生產商提出,西服沒有質量問題,只是口袋樣式不太一致,愿對西服收回重作,保證與第一批樣式一致。但通信公司不愿和解,堅持要求解除合同。
仲裁庭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生產商作為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生產商未經通信公司同意,擅自將西服定做的主要工作交給第三方完成,通信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由此,仲裁庭裁決解除雙方合同,生產商收回西服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