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3·21”東航MU5735航空器飛行事故已被確認無人生還,但網絡上卻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聲音。有人出于某種目的蹭墜機事件熱度,或是發布未經證實的機組人員照片、事故原因等虛假消息,或是在商業平臺發布調侃墜機事件的漫畫作品,更有甚者對遇難人員家屬進行網暴,無端指責家屬“不夠悲傷“。
面對災難,本應心懷敬畏悲憫之心。借機炒作博眼球的做法不僅不可取,還可能會為自身惹上麻煩。情節嚴重者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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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虛假災情 除拘留或需擔刑責
事故發生至今僅一周時間,網絡上已經曝出數張機組人員照片和幾種版本的事故原因,這些消息多數未經證實,卻極有可能引發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秩序。
北京朝陽法院王四營法庭法官助理陳曦表示,發布未經證實的災難虛假信息,蹭熱度、博眼球,引起大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承擔刑事責任。
陳曦介紹了這樣一起案例,2013年8月16日,受“尤特”臺風殘留低壓環流和西南季風共同影響,五華縣普降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引發洪澇災害。一名網友在騰訊微博上發布“五華4個水庫崩塌……傷亡人數無法統計,龍村鎮100多名群眾被洪水沖走,死亡人數也達到100多名,國家政府沒有采取措施解救五華”等虛假災情信息,所發出來的信息被迅速瀏覽達2400多條,引起群眾極度恐慌,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廣東省五華縣警方于8月21日通報散布虛假災情的女子古某已被抓獲歸案,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02
進行災難營銷 有公司被罰百萬
據悉,某潮玩品牌旗下的收藏品創作交易平臺審核并上架了一批調侃墜機事件的漫畫作品,激起廣大群眾的憤怒和抵制。一些商家將百姓痛點當作商品賣點,將城市危機視為企業商機,災難營銷意圖明顯,嚴重違背了社會良好風尚。
陳曦表示,利用災難進行營銷刷熱度,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從而受到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猶記得,2021年7月鄭州市遭遇千年一遇特大暴雨自然災害之時,某房地產公司發布一則廣告:廣告背景圖是一輛汽車處在大水之中,大水即將淹沒車頭,配字“就算大雨讓這座城市顛倒,有車位,無煩惱”;執法人員認為該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七款"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之規定,構成發布國家禁止發布的廣告違法行為,遂對當事人做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從重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03
網暴受害人家屬 已有多人獲刑
因家人遇難,一些家屬接受了媒體采訪,發布了緬懷親人的信息,然而個別網民不僅未曾表示同情和悲憫,反而指責家屬不夠悲傷,蹭熱度、蹭流量。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用攻擊性、侮辱性的語言超出事件正常評論范圍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侵犯當事人名譽權的,需承擔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對侮辱罪、誹謗罪做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對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如點擊瀏覽次數、轉發次數、造成被害人后果等做出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侮辱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網民譚某因在微博發布與在日遇害女大學生江某有關的文章及漫畫,被其母親以侮辱罪、誹謗罪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譚某從2018年起通過網絡對原本素不相識的江某及其母親進行侮辱、誹謗,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21年,一位女大學生為發泄個人情緒,自己畫出侮辱、諷刺江某及其母親的漫畫發布至網絡,被轉發一千五百余次,被點擊瀏覽一千余萬次,給江某母親生活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后該女生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進行網絡發言需要謹慎,面對突發事件,在網上發布信息前應當核實消息來源的真實性,以官方發布的權威信息為準,不信謠、不傳謠;常懷敬畏、保持同理心,不要蹭熱度、博眼球,進行不當營銷,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