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近日,吉林敦化一男子捕獵290只癩蛤蟆,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近年來,常有人因捕獵癩蛤蟆、麻雀、野豬、野兔等野生動物而獲刑,糊里糊涂犯了法。
抓幾只癩蛤蟆就會坐牢?這不是謠傳!一些常見的野生動物,可都是有“身份”的,屬于“三有”動物,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捕獵者當然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為何這些常見的野生動物不能捕獵?都有哪些動物受到法律保護?一般人可能都不是很清楚,“真真”邀您一起了解。
提起國家保護動物,你首先會想到哪些?是憨態可掬的大熊貓,活潑好動的金絲猴,還是端莊典雅的朱鹮,威風凜凜的東北虎?實際上,受保護的遠遠不止這些鼎鼎大名的珍稀動物。
大熊貓在水池中玩耍。新華社記者張曼怡 攝
除了人們所熟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外,癩蛤蟆、麻雀、壁虎等常見的野生動物也屬于國家保護動物,主要依據為原國家林業局發布實施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該名錄上的陸生野生動物俗稱“三有”動物。
“三有”動物分為獸綱、鳥綱、兩棲綱、爬行綱、昆蟲綱共計1591種(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網站: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954/20170315/959027.html)。其中常見的陸生野生動物有刺猬、野豬、草兔、松鼠、豪豬、鴻雁、鵪鶉、雉雞、海鷗、戴勝、栗啄木鳥、喜鵲、山麻雀、中華蟾蜍、烏龜、中國壁虎、中國水蛇、竹葉青蛇、龜瓢蟲、中華蜜蜂……
上海閔行區淀浦河畔的松鼠。新華社記者張建松 攝
這些野生動物雖然分布廣泛、數量眾多,但可千萬別以為隨意捕獵幾只無關緊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表明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作為第三款增加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中。
原國家林業局和公安部印發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明確了非法狩獵立案標準,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3、具有其他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的。
同時明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從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構成非法狩獵罪除了數量上(20只以上)的規定,還有一條為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那么,使用哪些工具或方法狩獵野生動物視同違法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指出,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司法實踐中,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對非法狩獵的數量沒有要求,非法狩獵1只以上即構成違法行為。
野生動物是維持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改善,常見的野生動物越來越多。一些人因為不懂法、不知法而觸碰法網;還有一些人為滿足一己私利,鋌而走險非法獵捕、販賣野生動物,等待他們的都將是法律的嚴懲!
“真真”慎重提醒:保護野生動物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