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傳信息稱:“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對此有網友質疑:“還能有這種操作?應該是假的吧?”
網傳信息截圖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通過關鍵字搜索發現,相關說法最早或出自于一篇題為《2018年最新勞動法明確規定: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公司還賠不賠錢?》的文章。這篇文章最早發布于2018年年初,出處已無法考證,但文章一經發布就被各大網站和自媒體轉載。文章講述,小李在應聘過程中,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卻與公司簽訂了《員工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此后,她因看病等問題認識到繳納社保的重要性,希望公司能夠補繳社保。但公司以簽訂過協議為由拒絕。小李在辭職后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公司應支付小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可以看到,這篇普法網文本意旨在警醒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繳納社保的重要性。可在傳播過程中,標題悄然變成了《勞動法出新規:員工同意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大筆賠償金》,其中的“小李”也變成了“李小靜”“小王”等其他人名。文章結論也變成了:“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
原來的普法文章變成了謠言文章,并且每隔一段時間,謠言文章就在網上流傳。2018年8月,人社部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中都沒有“員工自愿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的新規定。人社部強調,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員工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記者了解到,目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正式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勞動法》中并沒有出臺“員工同意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大筆賠償金”的相關規定。
至此可以確定,“員工同意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大筆賠償金”的說法是某些人為博關注,在有意編造并不存在的政策。上海辟謠平臺提醒,如果再看到這樣的謠言文章,請隨手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