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招聘求職時,有的用人單位超過法定上限約定長時間試用期,或者重復約定試用期。有的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試用期約定較低的工資,等試用期結束后,便以各種理由解聘,“假試用,真使用”。
請務必當心“假試用”陷阱!
高校畢業生覺得自己在試用期“沒有話語權”,不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其實,試用期時長、工資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試用期時長,不能隨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試用期工資有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