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多發高發,犯罪形勢嚴峻復雜,呈現跨境化、鏈條化、暴力化新特點,衍生偷越國(邊)境、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黨中央高度重視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嚴懲為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蛇頭”,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員,嚴懲再犯、慣犯,明確釋放從重懲治的強烈信號,督促犯罪分子主動退贓退賠,最大限度為受騙群眾挽回經濟損失。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現公布7件人民法院審結的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決遏制此類犯罪多發高發態勢的決心和舉措。一是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此次發布的被告人黃某等3人詐騙案和被告人余某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等案,4名被告人出境組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均系首要分子,余某還組織眾多人員出境實施犯罪,均被依法頂格判處無期徒刑;發布的楊某等3人詐騙案,被告人楊某曾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被判刑又重操舊業,被依法嚴懲。二是聚焦未成年人保護。近年來,有的詐騙組織采用多種手段拉攏、引誘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作為實施犯罪的“工具人”,或者針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詐騙,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必須依法嚴懲。此次發布的被告人肖某誠等2人詐騙案,被告人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民法院對相關被告人依法從重處罰,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三是全力追贓挽損。此次發布的被告人申某濤等15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等案,人民法院加大工作力度,多措并舉,促使申某濤積極退贓退賠,連同查扣在案的贓款及時發還被騙群眾,挽回了已查實被騙群眾全部經濟損失。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全力推進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工作,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發高發勢頭,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1、被告人黃某等3人詐騙案
——從嚴懲處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2、被告人楊某等3人詐騙案
——從嚴懲處有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前科又再次實施電詐犯罪人員
3、被告人肖某誠等2人詐騙案
——從嚴懲處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員
4、被告人朱某民詐騙案
——依法懲處針對海外留學生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5、被告人余某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等案
——從嚴懲處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斬斷其人力輸送鏈條
6、被告人劉某等3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等案
——從嚴懲處組織、利誘人員赴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
7、被告人申某濤等15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等案
——全力追贓挽損,對積極退賠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案例一
被告人黃某等3人詐騙案
——從嚴懲處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初,被告人黃某、李某輝在柬埔寨王國西哈努克港市“財神國際”園區等處組建詐騙集團,組織、指揮多人對我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8月,被告人周某剛加入該詐騙集團并擔任總監。黃某、李某輝通過境外聊天軟件幕后掌控詐騙集團,決定公司運營模式,并控制資金及相關賬戶等;周某剛現場管理具體詐騙事務,另有多名骨干成員(已被另案判刑)。該詐騙集團通過特定方式篩選出企業法定代表人等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女性,通過被害人手機號碼批量添加網絡社交平臺好友,冒充“高富帥”依照預定話術與被害人網絡聊天,騙取信任后推薦被害人下載由該集團控制的“金天利”等虛假投資或賭博網絡平臺,先通過后臺操控讓被害人小額獲利提現,再不斷引誘被害人充值,待被害人投入大額資金后,即關閉提現通道,拉黑被害人。該詐騙集團自2020年9月至2021年底騙取100余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億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李某輝、周某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境外通過電信網絡騙取境內人員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黃某、李某輝組建詐騙集團并決定運營模式、掌握資金賬戶,周某剛系現場最高層級人員,負責管理實施詐騙活動,三人在詐騙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均系首要分子。三人在境外指揮、控制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絡騙取我國境內居民錢財,給眾多被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綜上,對被告人黃某、李某輝、周某剛均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境外詐騙犯罪集團鏈條化、流水線化、分工細致實施、常見高發的交友婚戀類網絡詐騙(俗稱“殺豬盤”)。不法分子針對特定類型人員量身定制騙局、實施精準“圍獵”,先在社交平臺上偽裝成“完美情人”,以甜言蜜語等拉近關系,待被害人投入感情放松警惕后,謊稱有穩賺不賠的投資機會騙錢,造成被害人感情和金錢雙重受損。
被告人黃某等三人在境外組建有組織、有一定規模的詐騙犯罪集團,虛構有經濟實力的成功人設詐騙女性被害人,犯罪情節惡劣,詐騙被害人巨額資金并流往境外,社會危害嚴重,人民法院認定三名被告人均系首要分子,依法判處重刑。本案警示社會公眾,不要被虛擬世界的虛情假意蒙蔽雙眼,防范甜言蜜語背后的無情陷阱。
案例二
被告人楊某等3人詐騙案
——從嚴懲處有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前科又再次實施電詐犯罪人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曾因參與實施“虛假期貨理財”類電信網絡詐騙被判刑。2023年底,楊某又與被告人吁某、方某文商定利用購物平臺實施網絡“刷單”詐騙。方某文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及身份信息在購物網站上注冊網站店鋪,并辦理電話卡注冊網絡社交平臺賬號添加刷單者,還將銀行卡及移動支付賬號密碼提供給楊某使用。之后,楊某等人在網上低價購進箱包,在網站店鋪標價588元出售,并在網絡上發布刷單廣告,許諾刷單者購買并收到箱包后發布好評文案,即可根據刷單者粉絲數量給予1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好評稿費,且退還購買箱包的588元。在刷單者收到箱包并發布好評文案后,楊某等人以審核好評文案需要時間為由故意拖延,待刷單者購買訂單自動確認收貨,刷單者支付的588元自動劃入楊某等人的賬戶,致使刷單者無法退貨退款。從2024年1月中旬至2月初,楊某等人引誘刷單者下單300余單,共計詐騙103名被害人人民幣5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吁某、方某文利用電信網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三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相互配合,地位、作用相當。三人到案后均坦白罪行,自愿認罰,方某文、吁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已全額退賠給103名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楊某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予以從重處罰。綜上,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文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網絡“刷單”詐騙,欺騙性很強。慣常套路是,不法分子打著“網絡兼職”旗號,以給付傭金為誘餌,讓受騙者墊資做任務,騙取預先支付的款項。被告人楊某曾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被判刑,本應深刻反省,積極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但其不思悔改、重操舊業,繼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再次受到法律嚴懲。本案警示社會公眾,所謂“刷單”賺錢,其實是騙子在賺你的錢,腳踏實地賺取合法薪酬才是正道。
案例三
被告人肖某誠等2人詐騙案
——從嚴懲處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員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肖某誠、洪某煌,向許某甲(11歲)、楊某甲(13歲)等人收購電話卡共計4張。之后,二人雇傭李某甲(15歲)、徐某甲(16歲),使用8部手機和4張電話卡,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多個賓館房間內撥打詐騙電話。肖某誠等四人每次使用兩部手機,一部通過使用網絡社交軟件語音通話聯系上家,另一部按照上家要求撥打被害人的電話,通過兩部手機開啟免提功能,實現語音中轉。在通話期間肖某誠等人知悉雙方通話內容,明知在實施詐騙,按上家要求不出聲,由上家對被害人實施詐騙。其間,部分電話卡因異常使用被通訊運營商停機,但肖某誠等人仍繼續收卡用于撥打電話。肖某誠等四人撥打詐騙電話1524條,其中造成五名被害人被騙共計人民幣47余萬元。肖某誠從上家處獲取利益后,再給洪某煌等三人發放,肖某誠、洪某煌二人均獲利3000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誠、洪某煌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向多名未成年人收購電話卡并組織兩名未成年人共同撥打詐騙電話,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雖然二人系從犯,到案后坦白罪行,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予以從重處罰,以詐騙罪判處肖某誠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洪某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利誘、拉攏、招募未成年人參與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宣稱只需兩部手機、不用說話就能躺著賺錢的“手機口”項目,讓越來越多的人淪為“沉默的幫兇”,且“黑手”已伸向未成年人。
被告人肖某誠伙同被告人洪某煌配合不法分子實施詐騙,誘惑涉世未深、缺乏辨別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參與實施詐騙,先向低齡少年收購電話卡,又組織未成年人撥打詐騙電話,為不法分子實施詐騙提供幫助并分贓,犯罪情節惡劣,依法予以從嚴懲處。本案警示社會公眾,切勿貪圖輕松賺錢快,謹防淪為電詐“工具人”,并提醒未成年人監護人提高警惕,加強保護、引導和教育,切莫讓孩子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
案例四
被告人朱某民詐騙案
——依法懲處針對海外留學生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間,被告人朱某民在澳大利亞使用多個網絡社交媒體賬號,在留學生網絡社交媒體群內發布虛假的澳元、美元等外幣兌換人民幣信息,采用謊稱已轉賬并制作、發送虛假的轉賬截圖等手段騙取被害人信任,騙得19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60余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發布虛假信息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朱某民自愿認罪,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以詐騙罪判處朱某民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發還各被害人。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不法分子在海外針對留學生實施虛假換匯類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留學生獨自一人出國求學,與國內家人存在時差、信息差,且社會閱歷較少,缺乏處理突發事件的經驗,近來針對留學生群體的詐騙花樣百出,迷惑性強,電信網絡詐騙威脅著留學生的財產安全和留學夢想。
人民法院依法懲處針對留學生群體實施的詐騙犯罪,助力守護留學之路更加平穩、美好。本案警示海外留學生,不要輕信網絡社交平臺添加的好友,更不要因僥幸心理或貪圖便利而冒險,避免上當受騙。
案例五
被告人余某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等案
——從嚴懲處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斬斷其人力輸送鏈條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在柬埔寨王國西哈努克港市盛威園區成立巨星娛樂公司(又名永興娛樂、永旺娛樂),逐步發展成為300余人參與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內設多部門,分工配合誘騙中國居民在集團控制的“巨星娛樂”等6個網絡博彩平臺充值、投注,采取后臺操控輸贏、限控提現等手段,非法占有充值、投注資金,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余某負責該犯罪集團的日常事務、財務監管、人事管理等,并具體管理各博彩平臺運營。2019年底,該犯罪集團又搬至菲律賓馬尼拉市,繼續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截至2020年3月11日余某離開詐騙園區,已查明111名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5987余萬元,已調取的涉案各博彩平臺賬戶收入資金共計人民幣30余億元。多名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被騙,部分被害人受騙后離婚、產生輕生念頭或精神失常。
2018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余某等人組織、領導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通過網絡發布高薪招募信息、獎勵成員介紹新人等途徑,采取統一安排行程、包購機票、代辦簽證、提供接機等方式,先后組織引誘106名中國居民虛構出境事由掩蓋非法出境目的,騙取邊防檢查機關核準,乘坐飛機到柬埔寨、菲律賓,加入犯罪組織從事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余某組織他人虛構事由出境從事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組織人數眾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依法應數罪并罰。余某伙同他人成立犯罪集團,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余某組織他人詐騙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又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綜上,對被告人余某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網絡博彩類詐騙,賭詐交織,危害極大!慣常套路是,不法分子搭建虛假平臺操控結果誘導投注,以小利引誘加大投入,時機成熟時設置提現障礙導致受騙者血本無歸。此類詐騙受騙者一般人數眾多,且詐騙金額巨大,往往還導致一系列次生危害后果。
被告人余某在境外操縱虛假網絡博彩平臺,并組織多人出境實施犯罪,為詐騙集團輸送人力,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余某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對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數罪并罰;結合其累犯的法定從重情節和組織詐騙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酌定從重情節,依法判處重刑并責令其退賠已查明的111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全力追贓挽損,最大限度剝奪其再犯能力。本案警示社會公眾,網絡博彩套路深,不要貪圖非法利益,做騙子的“提款機”!
案例六
被告人劉某等3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等案
——從嚴懲處組織、利誘人員赴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偷越中緬邊境到達緬甸聯邦 共和國邦康市,進入一詐騙團伙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殺豬盤”詐騙,該團伙分為老板、總監、代理、組長、組員等層級。同年7月,劉某為了成為詐騙團伙代理(主要負責從國內拉人到詐騙團伙,指定組長,管理詐騙小組),偷渡潛回原籍四川省武勝縣,以高收入利誘等欺騙方式邀約、組織武勝縣境內的多名人員偷越中緬邊境前往詐騙團伙實施詐騙。劉某本人多次偷越中緬邊境,還與多人一起結伙偷越中緬邊境前往詐騙窩點。同年8月,被告人祝某在劉某的邀約、組織下,偷越中緬邊境,進入劉某所在的詐騙團伙,實施詐騙活動。其間,祝某采取利誘等方式,邀約、聯系、安排多人采用偷渡的方式進入劉某做代理的詐騙團伙,在祝某所在詐騙小組實施詐騙。另有他人被邀約偷越中緬邊境,進入劉某所在的詐騙團伙,實施詐騙活動。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祝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祝某作為境外詐騙犯罪團伙的代理、成員,在詐騙團伙的指揮下,為團伙介紹、拉攏、引誘人員偷越國(邊)境赴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劉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偷越或多人結伙偷越國(邊)境,其行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劉某等人到案后坦白罪行并認罪認罰,但其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地位、作用重于祝某等人。綜上,對劉某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祝某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高薪誘惑“拉人頭”的方式,有計劃、有組織招募、拉攏、引誘人員偷渡出境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劉某、祝某跨境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還分別利用他人法律意識淡薄、想一夜暴富的心態,利誘并組織多人偷渡赴境外加入詐騙組織,將多名同鄉帶上了一條歧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數罪并罰。本案警示社會公眾,不要輕信高薪誘惑,參與境外詐騙必受懲處。
案例七
被告人申某濤等15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等案
——全力追贓挽損,對積極退賠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被告人申某濤通過網羅同鄉,糾集社會閑雜人員等方式,逐漸形成以申某濤為首,被告人郭某拓、趙某儒、崔某波等人為骨干成員,被告人王某亮、李某孩等人為小組長,被告人靳某偉、董某、申某寧等人為組員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申某濤采用和其他犯罪集團、團伙合作或自己犯罪集團單獨犯罪的模式,在柬埔寨王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等國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該犯罪集團隱瞞出境實施違法犯罪的真實意圖,通過以出境旅游等名義簽證出境,采取“殺豬盤”方式對國內女性實施詐騙活動。犯罪集團成員先在婚戀網站上物色女性“談戀愛”,再引誘女性在犯罪集團制作和控制的虛假博彩平臺上投資,通過操控后臺輸贏進行詐騙。
被告人申某濤作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高薪為利誘,糾集多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掩蓋非法目的,騙取出境邊防檢查機關核準出境從事“殺豬盤”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其中申某濤組織人員持護照出境至柬埔寨、老撾共計58人、200余次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濤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方法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申某濤等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又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依法應數罪并罰。申某濤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綜上,對申某濤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等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零三萬元。對其他14名被告人判處十一年二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審期間,被告人申某濤認罪悔罪,自愿認罰,全額退賠近500萬元;人民法院及時向已查實的被騙群眾發還被騙錢款,挽回了被騙群眾的經濟損失。據此,二審法院對申某濤依法從寬處罰并改判,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零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多發,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嚴懲犯罪和全力追贓挽損并重,在刑事審判全流程、各環節持續追贓,最大限度為受騙群眾挽回經濟損失。在堅持總體從嚴懲處同時,注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別對待,寬以濟嚴,罰當其罪。被告人申某濤在境外組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一審法院依法認定其為首要分子并科以重刑。鑒于申某濤能積極退贓,退賠被騙群眾經濟損失,體現了認罪、悔罪態度,二審法院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寬,既嚴懲犯罪,又最大限度挽回了被騙群眾的經濟損失,實現了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