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案例一:2025年1月,網民田某在微信群散布“凌晨三點有大地震”謠言在網上擴散傳播,引發群眾恐慌,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屬地網安部門對其拘留十日并處三百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二:2024年4月,被告人王某將一張色情圖片轉發至多個微信群組,造謠稱是理想汽車車載攝像頭拍攝泄露圖,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被法院判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七個月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三:2024年2月,胡某、汪某二人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葉集某小區有人販子”等謠言信息,造成大量居民恐慌。屬地警方依法對兩名造謠者予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四:2021年7月,馬某在社交平臺編造傳播“聽說靖安新區又偷了兩個小娃娃!”“聽說靖安新區昨天殺了兩個人,我們一起來見證!”等多條謠言信息,嚴重擾亂居民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經屬地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移送起訴,法院判定馬某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2020年11月,李某、王某、胡某在互聯網上編造謠言信息詆毀某同業競爭公司并在多個平臺集中發布。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2024年1月,屬地法院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對王某、胡某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謠言風起,真相難求,網絡謠言是危害社會安全穩定和諧的毒瘤,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為懲治網絡謠言提供了法律依據,針對不同類型謠言明確了詳細處罰措施。謠言止于智者之識,更止于法律之劍,這些網絡謠言案例讓我們清晰地認識到網絡空間行為規范的重要性及違反法律法規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為網民合法理性使用互聯網提供了重要參考,也向潛在違規者發出了威懾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