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因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判決被告林某向原告張某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判決生效后,林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導致勝訴當事人張某的合法權益遲遲得不到保障。近日,連云區法院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對林某罰款2萬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張某分批向林某提供魚飼料,林某出具欠條并承諾于2018年7月30日前將所拖欠的貨款共計13.61萬元全部支付完畢,并承諾如逾期支付,將承擔貨款10%的違約金。后期被告僅支付了3萬元,尚欠貨款本金10.61萬元。林某一直未支付剩余貨款,無奈之下供貨方張某將林某起訴到法院。2020年10月,連云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林某支付貨款及違約金11.67萬元。
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張某向連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連云區法院遂向被執行人林某下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及限制消費令等通知,督促其履行義務。林某收到通知后拒不申報財產,執行干警對其約談傳喚,林某拒絕到場。在執行干警到被執行人林某居住地時,林某看見法院車輛后迅速離開住所,躲避執行。林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近日,執行干警于凌晨5時驅車40多分鐘再次趕到林某住所,通過調取監控、查看經營往來賬目、調取微信賬戶支付流水等方式,發現被執行人林某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而此時被執行人林某依然聲稱沒有履行能力。執行干警依法對其拘傳談話,并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決定,以進行懲戒。
“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公民誠信意識的重要體現,也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經濟和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發展完善。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反而惡意轉移財產,試圖規避執行,既是自身不誠信的體現,也嚴重影響司法權威。”連云區法院執行局法官介紹。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王濤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