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周令源 徐婉珺) 近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新亞歐陸海聯運通道“過境運輸”貨物毀損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首次明確“過境運輸”貨物具有涉外因素,為全國自貿試驗區同類案件審理提供了裁判依據。近年來,連云港自貿片區積極探索司法服務跨境多式聯運運輸,為保障跨國貿易安全、提升司法國際化水平注入動能。
隨著新亞歐陸海聯運通道的快速發展,大量“境內關外”貨物通過連云港中轉運輸,但因法律適用不明確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前,司法實踐中常將此類糾紛視為普通國內貨物損失案件處理,導致裁判尺度不一,影響司法公信力。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某國際物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時,發現涉案貨物雖未完成通關手續,但屬于從國外進口、途經中國境內的“過境運輸”貨物。該院創新性提出,此類貨物因涉及跨境運輸、國際貿易規則等因素,認定具有“涉外因素”,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并依法判定案涉侵權人及保險公司的責任分擔。該案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目前保險公司已啟動理賠程序,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貨損價值認定上,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突破傳統依賴第三方鑒定的模式,結合案件特殊性探索新路徑。本案中,承運的香煙因交通事故起火且施救用水導致全損,失去使用價值。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綜合提單、報關單、商業發票等證據,認定貨物構成全損,避免了冗長的鑒定流程。特別是在案涉提單僅載明貨物數量而未載明貨物具體價值的情況下,對此類糾紛涉及的案件管轄、標的物質量和價值認定標準、法律適用等問題,統一司法裁判標準尺度,為國內其他法院類案審判提供裁判參考。
該創新舉措為自貿試驗區此類案審理提供了“連云港方案”,解決了配套法律規定不足、自貿試驗區法律政策創新需求等問題,以專業化審判為支撐,為跨國貿易企業和物流運輸企業提供更直接、更精準的司法服務保障。下一步,連云港自貿片區也將持續發揮先行先試優勢,強化法治創新,精準對接跨境企業司法需求,打造營造公正、公開、透明的法治環境,為產業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