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新聞網訊(記者徐勵 通訊員張國耀)1月12日,記者從州財政局了解到,中央、自治區再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從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此次調整的有殘疾、定期撫恤金,各類生活補助金,享受殘疾撫恤金調整的“傷殘人員”為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等級為一至十級)。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別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三屬人員”“三紅人員”及帶病或參戰退役、退伍人員的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都有了提高,“三屬”(含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的定期撫恤金標準。其中,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撫恤金調整后的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三紅人員”(含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享受的生活補助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從2016年10月1日起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和涉核退役軍人享受的生活補助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6600元和7200元;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和在鄉復員軍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補助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16800元和12420元。
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即從2016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340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從2016年10月1日起,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25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月補助470元。
此次對于新中國成立前入黨的老黨員生活補貼也作了調整。從2016年10月1日起,新中國成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中央財政在2015年補助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即每月40元)。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為每人每年7440元(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入黨的,為每人每年6720元(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入黨的,為每人每年5760元(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助標準,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標準發放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放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放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