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已過退休年齡、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是否有保障?工傷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怎么界定?昨天,現代快報記者從江蘇省人社廳獲悉,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開始施行,上述這些問題現在都得到了明確。
按照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解釋,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建筑工程領域。現在江蘇對難以按繳費工資參保繳費的建設項目使用的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以工程項目為單元在項目所在地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另外,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可是這個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上班之前,送孩子上學了;下班后沒回家,而是中途去買菜了,算不算上下班途中?類似的問題曾經引起廣泛討論。這次修訂,給出了明確的解釋——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出了意外也都認定為工傷。
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籃球賽骨折了,算不算工傷?現在也給出了明確的解釋——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參加單位組織的吃喝玩樂、旅游時受傷了,則不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