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淮安女子王紅(化名)因身體不適需要到醫院就醫,但向單位相關負責人請假外出看病時遭到種種理由推諉,在她“私自”出去看病回到單位上班時卻被單位拒之門外。王紅一怒之下自己向單位郵寄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單方面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王紅原工作單位支付王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945.8元,單位不服此裁決,于是將王紅告上淮安市淮陰區法院。21日,淮安市淮陰區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支付離職的經濟補償金,判決王紅原單位支付給她經濟損失合計15701.95元。
通訊員 朱靜 姚金花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朱鼎兆
可以這樣“炒”單位
員工請假看病被拒
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今年35歲的王紅原先是淮安市淮陰區某單位操作工,平均月工資為2000多元,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起止。但在2015年7月23日,王紅自己通過郵政局向單位郵寄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前提下,她自己主動從7月24日起與單位解除合同。對于這份通知書,王紅稱,都是被單位逼的,因為她在上班期間請假外出看病,單位相關負責人沒有同意。
據王紅介紹,她之所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因為其身體承受不了長期加班,每天工作都是12小時,且沒有雙休日。她于2015年7月23日請假去看病,由于車間主管請假一周沒有上班,她就找到單位另一負責人請假,誰知被訓斥,她也忍不住發了幾句牢騷,吵了幾句,事后自己到醫院看病。等她從醫院回來后,保安說單位相關負責人不準許她進入廠區,于是她就打電話給之前與她發生爭吵的這名負責人,誰料這名負責人直接掛斷電話,再打他就拒絕接聽了。
接著這樣維權
申請勞動仲裁要經濟賠償
仲裁委裁決原單位付她13000多
王紅覺得她在身體不適時請假外出看病被拒,看完病回來后又被單位拒之門外,這是單位變相強迫她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她就寫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寄給單位,要求自24日起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并向淮安市淮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她原先的工作單位支付其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代通知金、失業賠償金等損失。
2015年11月17日,淮陰區仲裁委裁決王紅原先工作單位支付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945.8元。
單位只能吞下“苦果”
單位將員工告上法院
反而被判賠償15000多
員工自己提出離職,單位還要賠錢,王紅原先的工作單位怎么也想不通,于是就將王紅告上法院。21日,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對這起經濟補償金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王紅原先工作單位支付給她相關經濟損失合計15701.95元,因為法院經過調查審理后認為,勞動者請病假被用人單位無故拒絕,導致勞動者被迫提出離職,用人單位應支付離職的經濟補償金。
據主審該案的法官介紹,王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理由是原單位長期強迫加班、她身體不適被公司拒之門外。但王紅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原先工作單位存在強迫加班的情形,即使存在加班,根據王紅的工資表,單位也未拒付她加班費,所以王紅單方離職理由不成立。但是,王紅確實在2105年7月23日、24日兩天至醫院就診,對于身體不適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理應給予病假,但王紅原先單位卻未能給她病假,該單位損害了作為勞動者王紅的合法權益,導致王紅被迫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所以王紅原工作單位應該支付王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