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有磊,公民身份號碼:320721********4617住址:江蘇省贛榆縣金山鎮********
韋有磊你同劉傳祥在贛榆區金山鎮周莊村東嶺苗圃北側空傾倒固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及第二款,2021年9月15日我局對你和劉傳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連贛環行罰字〔2021〕91號),2021年9月19日你簽收后,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我局現責令你在接到本催告書后10日內履行下列義務:
1、繳納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壹拾壹萬貳仟元;2、繳納加處罰款壹拾壹萬貳仟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連贛環行罰催字〔2022〕7號),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連云港市贛榆區青口鎮黃海東路0215號)領取上述催告書,逾期視為送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你如對本催告內容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如果你要求陳述申辯,須自接到本催告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催告書送達10日后仍未履行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4月2日
總值班: 王夫成 曹銀生 編輯: 宋添翼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