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我市居民有在春節和元宵節燃放“孔明燈”的習慣,燃放“孔明燈”不但對城鄉各類設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構成威脅,而且對云臺山森林防火帶來極大安全隱患。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消除燃放“孔明燈”帶來的安全隱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從2016年1月起,在市區范圍內禁止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孔明燈”。廣大市民應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各級宣傳部門、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動員市民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各級教育部門、各學校要教育學生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
二、對非法生產、銷售“孔明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依法查處;對占用城市道路銷售“孔明燈”的,城管執法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對因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不服從管理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安部門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廣大市民發現非法生產、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的,應及時向各級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45、市公安局110、工商局12315、城管局12319、安監局85820993。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