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肖婷婷
日前,東海縣人民法院收到了國家教育部有關司法建議反饋意見的函,確認采納東海縣人民法院《關于增加中小學生游泳等生存技能培訓的司法建議》。在下一步工作中,國家教育部將指導地方教育部門強化游泳安全教育,加強教師培訓,加大游泳項目進校園的工作力度。那么,東海縣人民法院為何向國家教育部提出司法建議?中小學生游泳技能緣何引發東海縣人民法院和教育部廣泛關注?
■ 學生溺亡事故頻發令人心痛
李健是東海縣人民法院一名資深法官,也是此次《關于增加中小學生游泳等生存技能培訓的司法建議》的提出者和執筆人。事實上,他關注游泳項目由來已久,最終在去年9月份向國家教育部提交了這份司法建議。
每年暑假前夕,為預防溺水事件的發生,當地教育部門都會發出通知,要求學生不得私自下水游泳。“與其讓學生不游泳,為什么不讓學生學會游泳呢?”早在2010年,李健便在思考這個問題。去年7月份,當地教育部門不允許學生游泳的通知再次下發。沒隔幾天,東海縣人民法院下發通知,統計該院近年來審理的涉及中小學生溺水身亡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經過統計發現,從2014年1月至2018年8月4年多時間,我們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中小學生溺水身亡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23件,其中2014年5件,2015年6件,2016年4件,2017年4件,2018年4件,這還不包括那些通過非訴訟途徑了結的學生溺亡事故。事實上,有45%以上的學生溺亡事故是通過私了或其他途徑解決的,實際發生的學生溺亡事故比官方統計數據還要多。”李健坦言,在學校“不得私自下水游泳”通知和統計數字的雙重影響下,觸發了他動筆的沖動。
根據衛生部2013年統計,我國每年因為溺水身亡的人數達57000人左右,其中中小學生占65%。“多年來,我國中小學生意外溺亡事故不斷發生,給涉事家庭帶來無盡悲傷,給學校和國家造成人才損失,應當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李健說。
■ 中小學生普遍缺乏游泳技能
中小學生溺亡事件緣何頻頻發生?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中小學生缺乏對身邊危險環境的警覺和正確判斷、缺乏自救和救人的起碼常識、缺乏游泳等基本生存技能等內因,以及家長或其他有監護責任者監護不到位,水體管理部門沒有盡到安全提醒、警示防范責任等外因成為溺水亡故事件高發的主要原因。
李健表示,在諸多原因中,中小學生自身缺乏游泳技能一定是最關鍵的,起決定性作用。2017年6月11日下午,東海縣12歲女孩梁某某與其他7名小學生相約一起玩耍,卻因脫鞋洗腳不慎滑入王某某承包的魚塘中,溺水身亡。死者母親即原告李某某將魚塘承包人王某某、幫助王某某照看魚塘的其子王某,以及與王某某簽訂承包協議的竹墩村委會告上法庭。東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梁某某因自身不慎滑入魚塘溺水身亡,梁某某已屬少年,作為未成年人,未能對危險予以警惕和注意安全,導致溺亡事故發生,其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是造成此次事故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這是一個悲傷的事情,然而因自身缺乏游泳技能而導致溺水的不幸事件卻每年都在發生。”李健說。
市教育局體衛藝處處長武強剛說,國內中小學生缺乏游泳技能是普遍存在的一個共性問題。在港城,全市各中小學校體育課程中游泳這一項目基本處于空白狀態,絕大多數的學校也沒有游泳池、游泳館設施,大部分學生在游泳技能、遇險自救、意外急救等方面普遍存在知識盲區。
■ 游泳更是一項基本的生存技能
運動技能有很多,為何中小學生游泳技能引發東海縣人民法院和教育部廣泛關注?“游泳不僅是一項毫無對抗性且終身受益的運動項目,更是項最基本的生存技能。”武強剛表示,游泳和其他體育項目不同,不僅強身健體,重要的是,它和跑、跳等田徑項目一樣,都是人們必須具備的基本生存技能。在海難中,會游泳不一定能逃脫危險,但不會游泳則可能當場喪命,會水至少可以爭取更多的生存時間。
李健坦言,掌握游泳技能可保命以及國內普遍缺乏游泳技能的現狀不得不引發深思。“應當重新思考和規劃我國中小學生的素質教育,把游泳等最基本的生存技能作為學生素質教育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學校和家長都有責任和義務把這些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技能傳授給孩子們,保證他們不至于因缺乏游泳等最基本的生存技能而意外身亡。”
事實上,不少發達國家均將掌握游泳生存技能納入中小學生的必修課程。在美國,小學三年級之前游泳是必修課,且每周不少于三次;在澳大利亞,要求所有小學生必須學會50米游泳以及水中求生技能,獲得能證明他們水中安全知識、急救技能以及逃生能力的維州水上安全證書;在日本,規定每所小學必須具備游泳設施,且配備游泳教師或專業教練。“我們不妨借鑒美、澳等國家關于給少年兒童傳授游泳等基本生存技能的理念,提高對傳授少兒基本生存技能的重視程度,加大對中小學生游泳生存技能培訓,像掃除文盲一樣掃除‘泳盲’。”李健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