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連法軒)對同飲者過量飲酒未予勸阻、醉酒后未護送回家、未及時送醫救助、酒后駕駛機動車或電動自行車未勸阻等引發嚴重事故,甚至以付出生命為代價。昨日,筆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共同飲酒人責任案件”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對此類案件,法院準確適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確定當事人過錯大小以及責任的承擔,同時通過發布因飲酒引發的生命權糾紛典型案例,警示過量飲酒、酒后駕車的危害,以及共同飲酒人應盡的義務。
本次發布的案例中,有1起是酒局結束后,共同飲酒人各自散去,將醉酒者一人留在飯店包間內,另1起是共同飲酒人未履行送醉酒者回家的承諾,將醉酒者單獨置于門市中,致醉酒者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因乙醇中毒導致死亡。還有1起是酒局召集者將醉酒者留宿家中,但未能盡到照顧救助義務,未能及時送醫救治,亦未聯系其家人,最終飲酒者因醉酒而死亡。這3起案例中,如果共同飲酒人及時將醉酒者送醫救治,死亡后果是有可能避免的。
據有關法官介紹,嚴格禁止酒駕是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相關規定,對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根據情節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同時,酒后駕駛車輛不僅限于機動車,還包括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不得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本次發布的案例中,包含3起分別為酒后駕駛汽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導致發生單方事故或雙方事故,且均為后果非常嚴重的死亡事故,殘酷的事實說明酒駕危險性極大。
“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不僅是一種道德義務,也是法律上的要求。”法官介紹,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共同飲酒人基于共同飲酒的先前行為對飲酒人負有合理注意義務,應在合理限度內承擔照看和救助義務,如因過錯未盡到該義務,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從司法實踐來看,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通常包括:飲酒期間的提醒、勸告義務;飲酒后的照顧、通知義務;緊急情況下的救助、通知義務;勸阻并堅決制止酒后駕駛行為,以及其他不宜酒后進行的行為,如游泳、泡澡、劇烈運動等。
“民法典第100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所以無論是在什么情況下,生命健康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每個人都應維護自身的生命權,也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法官表示,此次發布的6起案例,均是由飲酒者對于自身的生命安全承擔主要責任,體現了每個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同時,共同飲酒人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造成飲酒人死亡的,亦是對生命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總值班: 吳弋 編輯: 周金林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