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連法宣)近日,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住建局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物業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加強物業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確立社區(村)、鄉鎮街道、行業主管部門為物業糾紛三級調處主體,規范逐級流轉調處工作機制,逐步構建“黨委領導、行業主管、調解為主、示范判決、綜合治理”的物業糾紛調處工作格局。
物業糾紛關乎“小切口、大民生、大政治”,化解物業糾紛已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實施意見》要求,我市將建立三級調解分流機制。發生物業糾紛后,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先向所在社區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室或向社區在居民小區內設立的物業糾紛調解工作點反映,工作室(工作點)應及時召集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業主委員會調解(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經調解不成的,社區應引導當事人向街道物業糾紛調解工作站申請調解,工作站可要求社區、司法所配合共同調解(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經街道調解不成的物業糾紛,轉由縣區物業糾紛多元化解委員會直接指派人民調解員或特邀調解員負責調解,并可視情邀請社區、街道、人民法院聯合調解(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經過上述程序仍調解不成的,物業糾紛多元化解委員會應引導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建立物業糾紛調解前置機制。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多元化解工作機制,整合資源調解物業糾紛。對于接到的物業糾紛投訴,應及時引導當事人先行向社區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室申請調解。當事人發生物業糾紛未經三級調解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對非訴訟化解的可能性進行判斷,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清晰、爭議標的額不大的,積極引導當事人向社區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室(工作點)申請調解,并同時函告相關社區先行調解。經逐級調解不成的,縣區物業糾紛多元化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函告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適用督促程序解決物業糾紛,當事人持有已經生效的人民調解協議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及時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對于經相關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人民法院應及時立案審查,依法予以確認。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將司法確認情況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物業糾紛多元化解委員會進行反饋。
總值班: 吳弋 編輯: 賈元元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