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臧明宏 李根)近日,由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檢察公益訴訟基地承辦的“2023年度檢察公益訴訟精品案例”評選活動公布評選結果,贛榆區檢察院訴陳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獲評優秀案例。在這起全省首例適用認購海洋碳匯(藍碳)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案件中,贛榆區檢察院主動將司法辦案融入國家“雙碳”戰略,打破僅主張漁業資源損失的辦案傳統,率先探索主張海洋碳匯損失(貝類),并獲法院判決支持。
2021年10月7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陳某某在連云港海州灣海域使用國家禁用漁具“拖曳水沖刺耙耙刺”捕撈黃蜆11992袋,約35.9萬公斤。經委托市海洋與漁業發展促進中心評估,拖曳水沖齒耙耙刺為我國全面禁止使用的13種漁具之一,使用該類禁用漁具嚴重破壞海洋生物資源,經評估需承擔海洋漁業資源損失31萬余元。
非法捕撈同時損害了該生物帶來的海洋生物凈化服務、棲息地價值、固碳價值等海洋生態服務功能。尤其在固碳價值方面,使用該禁用漁具非法捕撈貝類海洋生物資源將影響可移除碳匯、海洋儲碳、養殖水體溶解有機碳庫等固碳功能,進而造成海洋碳匯效應的減損。
經委托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評估測算,根據自然資源部發布的《海洋碳匯核算方法》中“貝類碳匯能力核算”計算標準,陳某某非法捕撈行為導致海洋碳匯損失量為66噸,參考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2021年度碳匯交易價格,需承擔海洋固碳價值部分的服務功能損失賠償金為2828.1元。
2022年9月30日,贛榆區檢察院根據江蘇省環境資源案件集中審理機制,以陳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灌南縣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3年6月2日,此案在江蘇省“懷仁至善”碳匯司法修復基地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全部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2年,同時承擔海洋生態環境損害31萬余元,其中2828.1元用于認購海洋碳匯。被告人陳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自愿承擔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為確保海洋碳匯生態代償替代性修復的可行性,2023年4月,贛榆區檢察院推動市檢察院協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高校等6家單位于贛榆區海州灣海域共建長三角地區首個集碳匯認購、生態修復、法治宣傳等為一體的沿海碳匯司法修復基地。目前,共建單位正著手在該司法修復基地搭建地方性海洋碳匯交易中心,為下一步督促被告人履行海洋碳匯司法認購提供實體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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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值班: 吳弋 編輯: 賈元元 校對 徐蕾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