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樊倩倩) “謝謝法官幫我們一次性化解了多個糾紛,也省下了30輛車的巨額鑒定費。”近日,灌云縣法院楊集法庭在辦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承辦法官成功調解該案本訴、反訴以及后續可能產生的糾紛,實現了“一案調而多案消”的良好效果,原告專程從外地趕至法院送上錦旗表示感謝。
2021年,甲公司分兩次向乙公司購買罐車共計40輛,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車輛定金并提車31輛,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甲公司發現多輛車罐體開裂,遂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100萬元(以鑒定為準)并終身保修。在法庭上,甲公司認為,罐體開裂車輛自身存在質量問題。乙公司則認為車輛不存在質量問題,罐體開裂系甲公司使用不當造成,并當庭提出反訴,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9輛車款以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共計323萬余元。
為了明確罐體開裂原因,甲公司申請進行鑒定,但考慮到鑒定費用較高以及訴訟風險,僅申請對其中一輛車進行了鑒定。后經權威部門鑒定,罐體開裂確屬車輛質量問題所致,隨后甲公司又申請對該輛車因開裂導致的貶值損失及維修期間的營運損失進行評估,為此共支付鑒定費、評估費16萬余元。
由于乙公司只是“問題罐車”經銷商,如果判決結案,最終將由生產廠家承擔相關賠償損失。該案在調解過程中,車輛生產廠家表示,“法官,能否麻煩您就31輛車一并組織調解,一輛車的鑒定費就十幾萬元,要是分開起訴的話,光鑒定費就是一筆很大的支出,對我們來說損失太大了……”
“31輛車的生產情況、開裂情況、維修情況并不相同,未經鑒定評估的30輛車有無質量問題、損失數額均無法確定,若僅就本案已鑒定的一輛車進行判決,剩余30輛車的損失應當由甲公司另行主張權利,無疑給雙方當事人增加了時間成本、訴訟成本以及更多的鑒定費等經濟負擔,判決不是最優選擇。”承辦法官認為,31輛車如果“一攬子”調解,有利于減輕甲公司、乙公司及生產廠家的經濟負擔,也有利于三方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為切實將司法辦案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在征得甲、乙公司同意的基礎上,承辦法官決定對31輛車進行一體調解。通過多次電話、微信及法庭面對面等方式組織當事人調解,漸次性固定雙方無爭議事實,同時針對爭議部分分別進行闡釋,再從換位思考、后續協作等方面出發,融合法、理、情,逐步實現“求同存異”,不斷縮小各方在賠償金額方面的差距,最終促成甲公司、乙公司及生產廠家就案涉糾紛達成了和解協議,甲公司申請撤回起訴,乙公司申請撤回反訴,成功避免了當事人后續可能引發的訴訟。
總值班: 吳弋 編輯: 賈元元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