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下午,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市中院)聯合市婦聯,由法官與家庭教育指導專家對法院審理的兩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未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這是依據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我市法院首次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為“失職”家長就家庭教育展開專項指導。
市中院經審理發現,該兩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父母為未成年女兒與他人訂立婚約并放任其與他人同居生活,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監護人未依法妥善履行監護職責,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對其進行訓誡并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市中院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向兩起案件女方的監護人發出了《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到市中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1月10日,法官與家庭教育指導專家共同為兩起案件女方的監護人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指出了其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危害,其在家庭教育上的缺位,家庭監護上的失職,督促其要依法承擔起教育、養育職責,時刻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狀況,要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子女自立、自尊、自愛,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婚姻觀,促使其健康成長。
家庭教育指導結束后,當事人父母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記錄表》中認真填寫了反饋意見,對法官和指導專家的關心、關愛表示了感謝,并表示深刻認識到了自己在家庭教育與監護上存在的問題,今后會認真關注子女身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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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
《家庭教育促進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家庭教育促進法》賦予了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權利與義務。該法第34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記 者 史衛平 通訊員 王輝 張曉曉)
總值班: 王夫成 劉昆 編輯: 張藝雯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