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了解到,根據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相關文件要求,明確自2022年3月1日起,40項交通運輸領域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將不予行政處罰。
本次公布的免罰事項涉及道路運輸、水上交通、港口、交通工程建設等領域。如:對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影響公路暢通的處罰;對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處罰;對出租汽車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處罰;對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標志牌、標志燈、計價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關信息化管理設施,不按照規定主動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的處罰等。
以“對出租汽車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處罰”為例,目前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類情況今年3月1日之后可免罰,免罰的前提是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初次被發現;二、不存在不落實舉報投訴的情況,未造成乘客舉報投訴及媒體負面報道等危害后果;三、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據了解,本次免罰清單旨在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為,統籌執法“力度”與“溫度”。對符合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在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同時,將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加強對當事人的普法宣傳,并采取簽訂“交通運輸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告知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
對當事人被免予處罰并作出承諾的,將通過“一體化+智慧執法+信用監管”交通綜合執法新模式,加強各地各部門聯動,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提高執法效率,加強信用管理和宣傳,引導當事人誠實守信,自覺履行承諾。(記者 王文 通訊員 謝春早)
總值班: 吳弋 劉昆 編輯: 宋添翼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