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衛健委、市司法局聯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三家單位共同制訂出臺《關于建立醫患糾紛案件訴與非訴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簡稱《意見》),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妥善處理和有效化解醫患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衛生和健康事業的法治化治理與發展。
該《意見》建立訴前委派調解對接、訴中委托調解對接、協助調解、矛盾糾紛無爭議事實記載、法院訴前介入以及矛盾糾紛網絡調解平臺對接六大機制。醫患雙方因診斷、治療、護理等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在登記立案前,主動向當事人宣傳訴前調解優勢和特點,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由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法院也可制作《委派調解函》,由訴訟與非訴訟對接中心登記后3日內委派給縣(區)醫患糾紛調處服務中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依法登記立案。
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可將案件委托給縣(區)醫患糾紛調處服務中心進行調解。經調解醫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且雙方能夠即時履行債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當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由法院審查并制作民事調解書結案。經調解不成的,法院及時恢復案件審理。
法院在醫患糾紛案件審理、執行或處理申訴信訪過程中,也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邀請縣(區)醫患糾紛調處服務中心指派特邀調解員協助調解。縣(區)醫患糾紛調處服務中心收到法院要求協助調解的邀請函后,及時選派調解員,協助審判人員開展調解工作。
經縣(區)醫患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但當事人之間就相關事實沒有爭議的,縣(區)醫患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情況下,以書面方式記載無爭議事實,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同時告知當事人所記載的事實將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就已記載的事實無需舉證,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縣(區)醫患糾紛調處服務中心根據糾紛化解需要,可申請法院提前介入調解。對醫患雙方爭議較大,病情復雜,一時難以定性的醫患糾紛,法院、縣(區)醫患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在征得醫患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啟動訴前司法鑒定程序。法院、縣(區)醫患糾紛調處服務中心根據鑒定意見書組織醫患雙方進一步調解。如調解不成進入訴訟,提前介入訴前調解程序的法官,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原則上承辦該案件,提升審判質效。
法院與縣(區)醫患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將大力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醫患糾紛化解中的應用,積極探索訴與非訴對接網絡平臺建設,建立醫患糾紛化解信息庫,完善信息溝通制度;積極探索矛盾糾紛網絡調解平臺建設,開展網上調解,滿足當事人對于便捷、高效化解糾紛需求。(記 者 史衛平 通訊員 方 帥 劉志遠)
總值班: 王夫成 劉昆 編輯: 馬靜靜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