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友不會使用智能手機支付的“弱點”,以幫忙操作的名義獲取了手機密碼和微信支付密碼,偷偷轉走了9400元。經連云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劉某因年紀較大,不太會用智能手機,經常請郭某某幫忙進行微信轉賬,郭某某因此知道了劉某的手機開機密碼和微信支付密碼。2020年9月的一天,郭某某通過微信向劉某償還借款2000元,在劉某確認無誤后,郭某某趁劉某不注意,將2000元又轉回了自己的賬戶,并刪除了轉賬記錄。幾個月后,郭某某又故伎重施,分兩次轉走了劉某微信錢包中的7400元。
今年2月下旬,劉某發現自己與微信錢包綁定的銀行卡里的錢款變少了,讓兒子仔細查證后,才發現郭某某的盜竊行為,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同年4月,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發后,郭某某向劉某退賠了全部款項,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郭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在工作和生活中,切勿將支付密碼隨意告知他人,發現非本人操作的大額轉賬要及時報警,時刻保持防范意識,保護自身財產安全。(記者史衛平通訊員張雪雯孫運芹)
總值班: 王夫成 劉昆 編輯: 張笑爽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