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向年近九旬老人銷售藥酒過程中,商家借用國內某心血管專家的名義宣傳,且購物收據上蓋的并非自己店鋪的章,而是與該專家有關。記者從海州區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老年人花費3.5萬余元購買藥酒要求撤銷合同糾紛案件,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依法判決撤銷合同返還款項。法官特別提醒,“并非所有的買賣都可以隨時反悔和申請撤銷,請求撤銷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情形。”
3.5萬余元買了24箱藥酒
董某在市區經營一家食品店,通過組織健康講座等方式招徠老年人宣傳養生知識并銷售某品牌藥酒,在銷售過程中,董某借國內心血管專家洪某的名義進行宣傳。
2017年5月,年近九旬的尹某在董某的食品店內購買某品牌藥酒24箱,支付35760元,董某向尹某出具了蓋有“洪某張某國際養生中心”印章的收據。購買后,尹某找董某要求退貨退款,董某拒絕。尹某起訴至海州區法院,要求撤銷合同返還款項。
“本案雙方并沒有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作為消費者尹某提交的董某出具的票據能夠證明原告與經營的食品店之間存在買賣的事實。”法官告訴記者,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是否對原告進行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都可以作為受害方請求撤銷的情形。
存在欺詐判決退款退貨
法官認為,董某經營食品店從事食品銷售,在經營過程中,銷售某品牌藥酒時用“洪某”進行宣傳,在銷售憑據上加蓋的印章,并非其自己經營的店鋪印章,加蓋“洪某張某國際養生中心”印章,存在以“洪某”等的名義欺詐原告,導致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結合尹某年近九旬的實際情況,認定董某存在對尹某欺詐的情形,遂對尹某主張撤銷購買某品牌藥酒的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被撤銷的合同自始至終沒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相互返還。
最終,法院依法判令尹某向董某經營的食品店返還所購某品牌藥酒,董某向尹某返還35760元。若原告存在不能返還的部分,按每箱銷售時的單價與食品店返還的相應款項進行抵充。
并非所有買賣合同都可反悔申請撤銷
我國《合同法》第6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初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買賣商品的合同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訂立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即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F行的《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無效和請求撤銷的情形,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對無效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了規定。
“但是,并非所有的買賣都可以隨時反悔和申請撤銷,請求撤銷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情形。”法官解釋說,本案中,因為尹某保留了與董某經營食品店不符的銷售票據,所以才能夠勝訴。
法官提醒,為避免錢財損失的糾紛發生,法官提醒退休后的老人們一定要甄別各種理財信息,分析各種保健品的廣告,在進行投資理財或購買大額款項的保健品時,在適當的時候征求子女的意見,保護好自己的錢包。(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時恒雨 周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