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陳兵 實習生 張子怡 通訊員 楊松)昨天一大早,市氣象部門就發布了高溫報告,預報當天最高氣溫35℃到36℃,根據預報,本周最高氣溫將多次達到35℃。筆者獲悉,市人社等部門去年就轉發省里通知,對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進行明確,而勞動監察機構每年都會接到個別勞動者舉報投訴,反映單位不發高溫津貼。
昨天,在市區一家企業上班的劉女士忙著做模具加工,這幾天氣溫較高,車間里也是熱氣騰騰,臉上一直流汗的她感覺挺熱的。“老板說了,過幾天就發高溫津貼,雖然錢不多,但對于我們員工來說也是一種安慰和補償吧。”劉女士說。
市人社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支付高溫津貼的執行標準還是延續去年的規定。2018年5月,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衛計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聯合轉發了省里《關于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其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攝氏度以上(含35攝氏度)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不含33攝氏度)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天氣依據用人單位用工地所在市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向公眾發布的氣溫確定。
“根據全省統一安排,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6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7、8、9月),同時,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沖抵高溫津貼。”該人士表示,用人單位原則上按月計發勞動者高溫津貼,并通過開展集體協商、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工種、支付辦法等,此外,單位明確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支付高溫津貼的,應按照規定的月標準依法予以折算,而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按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高溫津貼。
市勞動監察支隊有關人士表示,每年都會接到一些有關高溫津貼的舉報投訴案件,雖然數量并不多,但說明重視這個高溫津貼的人越來越多。“每年勞動者投訴都是在9月以后,由于過了高溫津貼發放的時期,舉證比較困難,無法證明是符合高溫天氣作業的,所以要提醒勞動者及時保留證據。”該人士說,去年有勞動者投訴后,也進行了調查,最后用人單位都進行了相應補助。同時,也有勞動者在8、9月份進行舉報的,通過現場調查,并使用溫度計進行測量溫度,最后也幫勞動者維權拿到了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