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陳兵 通訊員 王輝)市民趙先生去年在企業做銷售工作,年收入超過15萬元,他不知道還需不需要辦理納稅申報,因為聽說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不用自行申報了。筆者從市稅務部門獲悉,根據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須再就年所得12萬元以上事項辦理納稅申報。對仍需要辦理2018年度未盡涉稅事宜的,納稅人可以于2019年6月30日前,參照原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據介紹,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是指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年所得達到12萬元以上的,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于年度終了后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市稅務部門相關人士說,在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前,比如李某2017年度從唯一任職單位累計取得工資性收入15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李某雖然在2017年每月取得工資時已足額繳納了稅款,但仍應當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李某的此次申報并不涉及補繳稅款。
如果李某在2018年度從唯一任職單位累計取得工資性收入20萬元,在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他仍應當于2019年3月31日前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申報。但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李某自2019年1月1日起無須再就年所得12萬元以上事項辦理納稅申報。
但納稅人需要辦理2018年度未盡涉稅事項的,可以在2019年6月30日前,參照原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有關規定辦理。比如,李某在2018年度從兩處或兩處以上任職單位取得工資性收入累計20萬元,因為涉及多處工薪,會造成2018年月度申報時重復扣除減除費用,此時就需要通過辦理自行申報補繳稅款。李某應在2019年6月30日前,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申報,對2018年度取得多處工薪所得部分進行補繳稅款。
此外,李某在2018年度除取得工資收入外,由于還持有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權取得年度分紅4萬元,但企業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此時,李某需要在2019年6月30日前,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申報,對2018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未盡涉稅事項進行補申報,并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