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江蘇省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障醫務人員和就診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近日,江蘇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出臺了《江蘇省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規范化智能化提出全新要求。新規將于2月1日起施行。
《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政府部門、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職責任務,著重強調單位的主體責任,要求醫療機構從組織保障、防范措施落實及規章制度建設等方面,全面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還特別指出,為醫療機構提供保安服務的企業負責人為治安保衛工作共同責任人,且明確規定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的職責任務,為全面加強醫療機構內部治安管理提供重要保障。
《規定》明確了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力量配備,要求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必須設置專門治安保衛機構,落實專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規定醫療機構應按照不少于在崗醫護人員總數3%或者每20張病床1人或者日均門診量3‰的標準配備保安員,且在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員證后方可上崗。安(消)防監控中心崗位保安員還應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規定》對醫療機構內部技防、物防設施作出詳細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根據不同重點部位和場所的特點,落實相適應的防范措施。《規定》還特別強調智能化手段的推廣應用,明確規定醫療機構車輛出入口安裝車輛號牌抓拍系統,三級以上醫療機構在人員主出入口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切實提升醫療機構預警防范能力。
《規定》進一步強化和規范駐醫警務工作,要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必須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化警務室,統一外觀標識,規范職責任務,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和防護設施,選派專(兼)職民警指導協助醫療機構開展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其中三級醫療機構警務室應派駐專職民警。
《規定》在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安保工作機制方面也作出明確規定,詳細列舉了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的十三項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并就健全完善醫患溝通、風險排查、警醫聯動協作等工作機制提出具體要求。此外,《規定》還對醫療機構治安保衛工作監督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等工作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