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肖婷婷 通訊員 尹宇蜜)10月1日起,我市將正式施行《連云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是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自主起草的第一部實體性法規,也是全省范圍內在文明行為促進方面率先出臺的第一批法規。《條例》的施行,標志著我市文明行為管理工作已經進入常態化、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對提升全市城市管理水平、助推文明城市創建、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該《條例》采用章節相結合的體例,共分為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范、鼓勵與促進、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四十一條。其中,《條例》對文明出行、文明上網、文明就醫、文明旅游、誠信經營、家庭和睦等方面的文明行為規范作出了規定;對國家鼓勵、社會認可的文明行為作出明確倡導,從制度上明確應當對我市在創建文明城市和推進公民道德建設過程中涌現出來的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活動、志愿者服務等道德模范、先進典型給予表彰獎勵,進一步發揮先進典型的導向作用,為城市生活樹立新的文明標尺,彰顯港城的道德高度。
《條例》還集中規定了勸阻不文明行為、文明宣傳、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具體職責以及投訴舉報和信用懲戒等內容。為了對公共文明行為進行引導和監督,《條例》從我市實際出發,規定“鼓勵建立文明督導員制度,有關單位可以組織文明督導員在車站、碼頭、機場、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文明行為監督、引導工作”,為文明督導員參與相關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對違法吸煙、違法養犬、破壞生態環境等不文明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對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文明行為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執法機關應規范執法行為,推進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執法人員應尊重當事人人格尊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正、平等對待當事人。
同時,《條例》吸收上位法部分內容以及上級有關機關的文件要求,對不文明行為進行信用懲戒予以規范。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據本條例作出的處罰決定納入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社會信用記錄,對被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不文明行為人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