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連云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已經連云港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現將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草案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請于2018年5月25日前將修改意見或者建議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或者傳真的方式發送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通訊地址:連云港市朝陽東路69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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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8年5月18日
連云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四)督導相關單位受理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五)組織新聞媒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和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職責,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公眾人物、企業管理人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居民文明公約、行業規范以及其他有關文明行為規范,尊重公序良俗。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組織制定市民文明公約時,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市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八條 在全社會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利益與榮譽;
(二)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自覺抵制邪教;
(三)積極參與全民閱讀,建設書香社會,培養良好的閱讀習慣;
(四)養成低碳、綠色生活方式,節約資源,減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
(五)文明用餐,珍惜糧食,適量點餐,合理消費;
(六)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七)文明旅游,自覺遵守旅游管理規范,尊重當地民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
(八)誠實守信,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九)尊老愛幼,主動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
(十)夫妻和睦,孝敬老人,勤儉持家,培育良好家風,注重鄰里團結。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范: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在公共場所亂扔煙蒂、紙屑、包裝袋等雜物,不向車外和樓下拋灑物品,不損壞公共設施;
(二)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商場、酒店、機場等公共場所保持衣著整潔,禮貌用語,輕聲接打電話,不大聲喧嘩;
(三)不在教學、醫療、影劇院、會議室、電梯等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和區域內吸煙。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一)等候服務時自覺排隊,使用電梯時先下后上,上下樓梯時靠右側行走;
(二)廣場舞、健身操、露天表演等文體娛樂、營銷宣傳活動產生的噪音不得超過規定標準,裝修作業不得影響他人中午和夜間休息;
(三)不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大型犬、烈性犬,攜犬出戶應當由成年人采用長度不超過2米的束犬鏈(繩)進行牽領束縛,及時清理犬類糞便,禁養區范圍和烈性犬、大型犬的種類、體型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四)文明上網,不編造、轉發虛假信息和低級媚俗內容;
(五)文明祭掃,綠色殯葬,不在市區、林區、景區焚燒或者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交通和文明駕駛行為規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先下后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倡導持老人優待卡出行錯開上下班高峰時段;
(二)文明駕駛,按照道路通行規定使用燈光、喇叭,通過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不強行變道加塞;
(三)駕駛機動車遇到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的,應當停車禮讓,行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迅速通過路口;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占用機動車道,不逆向行駛,不超速行駛,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
(五)行人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翻越護欄,老年人接送學生、父母陪同未成年人出行時,應當主動遵守交通文明規范,發揮示范、引導作用。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生態文明行為規范:
(一)自覺保護海洋、濕地、森林等生態系統和山海相擁的獨特自然風貌;
(二)自覺保護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不食用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三)自覺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
(四)不向海洋、湖泊、河流、庫塘等水體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不損壞花草樹木,不采花摘果,不圈占公共綠地,不毀綠種菜;
(六)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橡膠、塑料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鄉村文明行為規范:
(一)自覺保護古村落、古民居和鄉村自然風貌,不破壞鄉村道路和河網水系;
(二)自覺保持河道、湖泊等水體干凈整潔,不違規洗滌、游泳、養殖和捕撈,不違規占用海堤、河岸、道路及其他公共空間種植養殖、打谷曬糧、儲存貨物、堆放雜物、亂搭亂建;
(三)自覺參加鄉村環境整治義務勞動,保持房前屋后衛生、整潔,及時清理畜禽糞便,在規定地點投放垃圾;
(四)倡導文明鄉風,不參加非法宗教和賭博活動,建造房屋、舉辦婚禮和生日慶典不盲目攀比,不大操大辦,減輕農村家庭禮金負擔;
(五)文明節儉舉辦葬禮,不違反規定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墳墓。
第十四條 教育、醫療機構和公共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遵守文明服務行為規范:
(一)倡導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
(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教育,嚴禁在職教師到培訓機構兼課,從事有償家教、課外輔導等活動;
(三)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樹立救死扶傷、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醫護人員應當恪守醫德,廉潔行醫;
(四)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行風建設,提高服務效率,保證服務質量;
(五)機場、車站、港口客運站、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發揮窗口單位文明示范作用,維護城市形象。公交車、出租車駕駛人員應當遵章守紀,安全駕駛,熱情服務,不得無故拒載。
第十五條 禁止在下列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
(一)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農歷除夕和正月初一、初五、十五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間;
(三)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和重大活動保障期間。
具體區域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并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鼓勵單位在招聘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第十七條 鼓勵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行業、文明服務品牌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服務和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鼓勵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愿、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鼓勵無償獻血。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親屬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在本市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游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游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扶貧、助殘、救孤、濟困、賑災捐贈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對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拓寬志愿服務領域。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建立志愿服務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制度。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勸阻其工作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方面表現突出的工作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公民有權制止、勸阻不文明行為,被勸阻人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從事物業服務、保安服務的企業應當勸阻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三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各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范、文明行為禮儀、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刊播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先進典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二十四條 推行文明督導員制度,推選綜合素質好的公民擔任督導員,在車站、碼頭、機場、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文明行為監督、引導工作。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范,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教育范圍。
第二十六條 衛生部門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監管,推進醫療行業文明建設,依法查處醫護人員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破壞市容環境、損壞公共設施、毀損綠地、污染水體空氣以及破壞海洋、濕地、森林等生態系統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旅游、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和網絡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制止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及時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為,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應當重點監管,加大宣傳曝光力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一條 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文明行為激勵和不文明行為懲戒機制,推動形成市場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機制。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依據本條例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納入公民、組織的社會信用記錄,對不文明行為影響惡劣、嚴重失信的公民、組織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凡因違反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原則的不文明行為,嚴重影響本市對外開放城市、優秀旅游城市形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罰,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場所和區域內吸煙的,由有關部門、機構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場所和區域的管理單位未對吸煙者進行勸阻的,由有關部門、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在居民生活區飼養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攜犬出戶不使用2米以內的束犬鏈(繩)進行牽領束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駕駛機動車遇到行人通過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禮讓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第二項規定,破壞海洋、濕地、森林等生態系統和山海相擁的獨特自然風貌,或者對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造成嚴重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機構對行為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依法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損壞花草樹木、采花摘果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