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懷詩 通訊員 沈闖)為進一步加強對新建商品房銷售行為監管,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切實保障廣大購房者的切身利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日前,市物價局、市住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及“一價清”相關要求的通知》,明確要求新建商品房經營者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一價清”制度,嚴禁費用轉嫁、“捆綁搭售”商品或服務等行為。
去年下半年,市物價局發文要求新建商品房的公示銷售價格不應高于備案價格。但是最近,房企通過先抬高商品房公示價格再打折銷售的行為時有發生,更有房企出現了捆綁銷售地下車庫(位)等行為,嚴重損害了購房者的切身利益,擾亂市場秩序。此次市物價局聯合市住房局下發《通知》,對于強化市場監管,凈化房地產市場經營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明確,新建商品房經營者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實行“一房一價”,公示的銷售均價和“一房一價”價格不得高于在價格部門備案的標準,且單套實際成交價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一房一價”價格。如給予購房者銷售折扣,必須以公示的“一房一價”價格為基礎。
同時,除房款外,商品房經營者和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向購房者收取電商費、團購費、居間服務費、信息咨詢費等其他任何價款或費用,要認真落實新建商品房銷售“一價清”制度。中介機構、電商等代理銷售新建商品房,其代理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不得轉嫁給購房者。
此外,新建商品房項目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以附贈不合規的花園、綠地、閣樓等進行虛假宣傳和承諾;商品房經營者或受委托的代理機構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時不得擅自加注押金、保證金等強制性規定;新建商品房取得預(銷)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均不得收取定金、保證金、誠意金、認籌金等任何費用。
《通知》還嚴禁商品房經營者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同時,要求新建商品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不得只售不租,應當提供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并公示其銷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銷售價格。
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確保該《通知》的精神得到有效貫徹,我市各級價格部門將適時組織開展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的專項檢查,及時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對違反價格管理相關規定的商品房經營者,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規定處理。其中涉及違反商品房預(銷)售等相關規定的,根據聯合懲戒原則,移交各級住房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