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周瑩 通訊員 王從帥)15日,筆者從市環保局獲悉,我市印發《連云港市市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相關指標考核及統籌資金收取返還(獎勵)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的通知。《辦法》指出,每年我市財政和環保將對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指標考核。各區人民政府及功能板塊負責區域內污染減排工作,按規定使用返還的污染排放統籌金及環境質量達標獎勵。
那么這個考核是怎么“考”呢?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市總量減排考核是指依據現有的核算體系和方法,核定各區、功能板塊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年度減排任務完成情況。主要污染物種類依據蘇政發〔2016〕8號文件確定。環境質量指標考核是指依據年度監測數據和有關規定,核定各區、功能板塊細顆粒物(PM2.5)濃度、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考核斷面達標情況等3項指標年度任務完成情況。
這樣的指標是如何收費呢?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市財政局根據市環保局核定的各區、功能板塊每年排放的污染物總量收取污染排放統籌資金。2016、2017年按每噸(總磷按每百公斤)1000元,2018年后按省要求逐步提高收取標準。根據污染物減排考核結果,對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區、功能板塊,按收取該地區資金總額的40%返還。對未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地區,適當降低返還比例,減排任務中有一項未完成的,返還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以此類推。
如果做得好有何種獎勵呢?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對PM2.5、AQI和考核斷面達標情況等三項主要環境質量指標達到市定任務的區、功能板塊,分別按收取該地區資金總額的10%、10%和20%進行獎勵。返還的污染排放統籌資金和獎勵的環境質量達標資金,按照規定必須全部用于環境治理與保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對未按規定要求使用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