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慧 通訊員 秦永春)近日,我市在全省率先印發《關于加強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我市管轄海域內,對因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造成海洋生物資源損失的海洋工程(包括海岸工程),均須進行補償。對拒不履行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責任,補償資金籌集不及時、不到位,補償項目推進緩慢、資金使用不規范、管理混亂的用海單位,相關部門可不予環保設施驗收和圍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對問題突出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用海單位,將列入誠信黑名單,實行項目限批。
2010年以來,我市積極開展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探索和嘗試,先后落實了江蘇核電、連云新城、30萬噸級航道一期工程、贛榆港前期工程、徐圩港區前期工程、贛榆港區15萬噸級航道等項目的海洋生態補償,簽約生態補償金額近4億元。但由于目前國家、省尚未針對海洋生態補償出臺專門的規范性文件或實施細則,企業自主實施海洋生態補償的意愿不強,個別項目推進緩慢。
“為進一步規范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切實提高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效率,在全面總結我市海洋生態補償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局組織人員編制起草《關于加強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管理工作的意見》,前不久已正式印發。”市海洋與漁業局資環處處長王麗杰如是說。
《意見》對補償范圍、形式、標準及時間提出要求:在我市管轄海域內,對因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造成海洋生物資源損失的海洋工程(包括海岸工程),均須進行補償。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實行項目管理,按照“地區統籌,項目統籌”的原則,根據全市海洋生態修復、保護和建設的實際需要,可以以單宗用海項目單獨或多宗用海項目聯合的方式編制《海洋生態補償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活動應符合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態紅線等相關規劃。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金額依據《江蘇省海洋生物資源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評估辦法》(試行)的標準計算,對造成海洋保護區、生態敏感區、生態紅線區損失的可提高補償標準。國家、省出臺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由海洋與漁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專家對海洋、海岸工程造成的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金額進行評審、核定,并在環評批復意見中予以確定。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時間從用海單位取得環評批復意見之日起,至用海單位提請環保設施驗收和圍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之日止。
《意見》明確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資金主要用途,具體包括:海洋生態建設包括海域、海岸帶、海島及特殊保護區域(海洋生態紅線區、海洋與漁業保護區)的整治、修復、建設及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典型性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包括海洋牧場建設、增殖放流、海藻場建設等。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包括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及裝備建設、海洋資源與環境的跟蹤監測、調查與評價、特定海洋工程生態補償的調查取證、評估鑒定和民事訴訟等項支、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以及與海洋生態保護和管理有關的其它支出,其中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資金用于海洋生態建設、整治、修復、保護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比例不得低于項目總金額的70%。
針對補償項目管理工作,《意見》也明確指出,市、縣(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環評批復的或受委托管理的用海項目的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意見》的印發實施對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符合連云港實際的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將有效促進海洋保護區、濱海濕地、重要海洋生態功能區和海洋生態環境受損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增強其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發展海洋事業的能力,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雙贏。”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李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