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 者 史衛平 通訊員 王肖琳 實習生 王卓雅)結婚20余載的夫妻,因離婚糾紛三次對簿公堂。近日,海州區法院開庭調解了一對殘疾夫婦離婚案,經過法官多次上門調解,充滿分歧和矛盾的雙方終于在離婚調解書上簽了字,這場跨越數年之久的“離婚馬拉松”終于畫上句號。
年近50歲的婦女張麗(化名)與常明于上世紀90年代初期自由戀愛并結婚,次年生育一子,結婚初期兩人感情尚好,之后由于性格差異及家庭瑣事,雙方產生矛盾。由經常吵鬧到常明對張麗大打出手,但為了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張麗起初并沒想離婚。
直到2007年,張麗患了癲癇病,落下了殘疾,但常明自始至終對她不管不問,張麗深感心寒,兩度起訴常明離婚,都未能如愿。
近日,張麗第三次起訴常明離婚。庭審中,常明答辯稱堅持不愿離婚,自己前兩年由于患病也落下了肢體殘疾,并且現在無任何收入來源,如果離婚,原告張麗要從1500元退休金中支付自己扶養費。
通過上門走訪,承辦本案的民五庭陶法官了解到,雙方均為殘疾人,生活比較困難,原告每月僅有退休金1500元,而被告無生活來源,雙方家庭矛盾較深,張麗一直在娘家生活,雙方婚姻早已名存實亡,符合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但如果判決離婚,原告每月1500元的退休金連自己生活都無法保障,根本無法給付被告扶養費,而且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一旦分割,被告便從此居無定所,案件陷入了兩難境地。
面對被告方堅決不離婚的態度,預想到案件判決后可能出現的法律后果,陶法官決定再次上門走訪,并到常明家所在的社區居委會了解情況,尋找調解工作的突破口。這一次,陶法官與社區工作人員聊起了家常。
“張麗與常明鬧了這么些年,常明為什么不愿意離婚呢?”
“我們感覺很可能是因為常明所住的房子,該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但實際是常明父親留下來的。”
“常明目前沒有收入,能否給他辦理低保呢?”
“雖然常明一家生活很困難,但由于他的兒子馬上工作了,按規定是沒有辦法辦理低保的。”
“現在常明沒有生活來源,如何生活呢?”
“據我們了解,一直是常明的姐姐在接濟他。”
“走,我們去找常明的姐姐給他做工作!”
案件經過長達一個多月的調解,在與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被告常明姐姐的共同努力下,被告終于同意調解離婚,原告也同意將房屋過戶給被告。多年的矛盾,終于隨著離婚調解協議的簽訂而畫上了句號。
記者從海州區法院了解到,由于家事糾紛具有強烈的情感屬性和倫理屬性的特點,民五庭法官非常重視調解在家事審判工作中的作用,并將“說情”與“講理”的調解工作貫穿到案件審理的全過程,減少家庭糾紛對婦女、兒童的不良心理影響。今年上半年,共成功調解案件達155件,撤訴案件185件,調撤率達48.7%,妥善處理離婚案件近600件,解決了180多個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和10多位老人的贍養問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