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陶莎 通訊員 宋繼林)6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其中我市法院審結尹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成功入選,在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位列第二,這也是我省法院唯一入選的典型案例。
據了解,這次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均為獲評首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優秀裁判文書的案件,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與司法案例研究院合作首次開展網絡評選,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后確定。
尹某等六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六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連云區法院一審對六人分別判處一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適用緩刑,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同時判決六人以增殖放流1365萬尾中國對蝦苗的方式修復被其犯罪行為破壞的海洋生態環境。后經連云港中院二審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系江蘇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該案在審判及執行方式上的探索創新,對環境資源案件審理具有較好的借鑒價值。一審法院在依法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后,查明案件事實并充分聽取了各被告對修復方案的意見,將生態修復方案向社會公開,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在匯總、審查社會公眾意見后,確認了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根據產出比1:10增殖放流中國對蝦苗的修復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開創了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環境司法的新機制。本案對環境資源審判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審理海洋生態環境破壞案件,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審判具有較好的示范意義。
點評本案典型意義的北京理工大學教授 羅麗認為,該案充分發揮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針對犯罪嫌疑人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案件,檢察機關除提起公訴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外,還應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途徑維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等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同時,本案在審判和執行方式方面引入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機制,有利于制定科學、合理的生態修復方案。由于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會涉及到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法院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對相關重大事項向社會公開,并推行公眾參與機制,便于公眾監督,有利于制定科學、合理的生態環境修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