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菲 通訊員 王從帥) 日前,筆者從市環保局獲悉,我市發布《關于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對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總面積為市區建成區面積的2.3倍,7月12日起全面實施。據了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的進一步擴大,將促進我市能源結構調整優化,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我市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共分為三部分,一部分是海岸線、張圩河路、燒香支河、燒香河、242省道、S73東疏港高速、連霍高速、沈海高速、魯蘭河、薔薇河、臨洪河合圍區域,第二部分是連島,第三部分是242省道、朱稽副河、懷仁路、朱稽河、沈海高速合圍區域。調整后的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總面積達672平方公里,為市區建成區面積的2.3倍。
據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通告》按照國家環保部最新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目錄》,對高污染燃料類別進行了重新規定。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需求、能源消費結構等實際,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類別選擇“Ⅱ類(較嚴)”類別,包括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此外,《通告》還明確了針對生物質燃料的要求,即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用的生物質燃料必須為成型燃料,并且必須使用專用鍋爐、配置高效除塵設施。
目前,我市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的鍋爐,要按照“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要求及我市工作計劃進行整治,其中,35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要淘汰或實施清潔能源替代,65蒸噸/小時及以上的鍋爐要實現超低排放,其他鍋爐要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發生廢氣擾民現象。
根據《通告》,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將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對于違反《通告》規定,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以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將由工商、質監、環保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為給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和個人留出整改時間,《通告》將從7月12日起實施,市政府2011年5月6日發布的《關于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連政發〔2011〕66號)屆時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