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朱剛)借款80萬元未還,利息也沒足額支付,公司注銷后連本帶息欠款不還。灌南縣法院通過發出首條“懸賞令”,征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為當事人追回近百萬元欠款。
2010年10月15日,被申請執行人周某、嵇某、張某作為股東各出資10萬元,注冊成立灌南縣某投資理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張某擔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25日,嵇某等三股東決議將公司變更為灌南縣某房地產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為張某,并辦理變更登記。兩公司均由嵇某擔任會計,并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2012年8月到11月,嵇某先后向王某四次借款合計70萬元,出具借條均加蓋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約定月息3%,借款期限1到2個月不等。
2013年5月18日,嵇某等三股東決議解散公司,并將決定登報公告,但未書面通知王某。同年6月13日,嵇某個人又向王某借款10萬元,借條中載明年利率為2.5%,但未約定借款期限。同年7月18日,嵇某等三股東對公司進行清算后申請注銷了公司。
前四筆借款70萬元均由嵇某經手,均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2013年5月底。第五筆個人借款利息未支付。
王某索要欠款未果,訴至灌南縣法院。灌南縣法院經審理,認定加蓋財務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四筆借款為公司借款,嵇某等股東未通知債權人,清算解散公司,導致王某權利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五筆借款為嵇某個人債務。法院判決嵇某、周某、張某連帶賠償王某借款損失656346.68元及其利息損失,嵇某償還王某借款10萬元及利息。嵇某等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灌南縣法院一審判決。
王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嵇某等人均未按要求履行。經多方努力無果后,法院執行人員征得王某同意,根據法律規定,于去年面向社會公開懸賞征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懸賞令”發出后,被執行人迫于壓力,至今年3月16日,陸續履行了共近100萬元的債務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