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 者 史衛平 通訊員 王馨穎 李國棟) 在生產作業中,常常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很多人會忽略這些近在咫尺的危險觸發點,最終釀成悲劇。近日,連云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泵車與罐車在對接作業時,泵車觸碰高壓電致罐車上的人死亡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
2015年8月,江蘇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蘇G3xxxx泵車和蘇G5xxxx罐車在對接作業過程中,蘇G3xxxx泵車車臂不慎觸及上方高壓電線,高壓電流通過蘇G3xxxx泵車傳導至蘇G5xxxx罐車,并導致在蘇G5xxxx罐車車尾放料的員工徐某觸電身亡。
事故發生后,江蘇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徐某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向徐某的親屬賠償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撫養費、贍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00萬元,并支付完畢。
蘇G3xxxx泵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蘇G5xxxx罐車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江蘇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賠償徐某親屬賠償金后。向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追償,兩家保險公司均拒絕賠償。江蘇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兩家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原告100萬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原告賠付之日起至被告賠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時支付訴訟費。
被告A保險公司辯稱:死者死亡原因為電擊,和車輛碰撞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原告對死者的賠償是工傷賠償,不是普通的雇主責任賠償,原告沒有追償權,原告主張的保險是車輛保險,不是雇主責任險,請求依法駁回對A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B保險公司辯稱:死者是觸電死亡,不是被保險車輛引發的事故,不屬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疇,因此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B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焦點有兩點:一是兩被告是否應當在各自的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二是被告A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蘇G3xxxx泵車發生的事故是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并非是通行時發生,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故被告A保險公司不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事故是因蘇G3xxxx泵車操作不慎觸電導致的意外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故被保險人A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蘇G5xxxx罐車在事故發生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原告要求蘇G5xxxx罐車的被保險人B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經審理,連云區法院依據《保險法》、《民事訴訟法》相關條例,依法判決被告A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50萬元;駁回原告江蘇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A保險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后因A保險公司未繳納上訴費用,今年3月1日,市中級法院依法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生效。
法官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法律規定交強險的理賠范圍是發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而本案中事故的發生場所是作業工地,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