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 者 侍 敏 通訊員 陳和平)幾年前,成某以銷售“中國紅”和“中國夢”兩款白酒的形式,在我市組織非法傳銷活動,最終被處以重罰。很多人可能沒有想到,這兩款白酒的生產廠家———江蘇成功宴酒業有限公司,當初因給傳銷提供便利條件,被當地工商機關(現市場監管部門)處以45萬元的重罰。而不服處罰的酒廠經過層層上訴,最終還是被維持原判。因為不論是主觀還是客觀,只要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據海州區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當初在查處成某涉嫌組織策劃“成功宴”傳銷案件時,發現傳銷活動中的這兩款白酒的生產廠家,涉嫌為成某的傳銷行為在連云港發展提供便利條件,遂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該公司在無白酒銷售資質的情況下,授權傳銷人員成某等人從事“中國紅”、“中國夢”地區總代理銷售該公司生產的白酒,使得被授權人利用“江蘇成功宴酒業有限公司代理處”的身份發展傳銷人員,從事非法傳銷活動。此外,該公司還將位于洋河鎮的成功宴酒廠三樓出租給成某使用,成某利用該辦公場所接待欲入會來公司參觀的人員,并對其傳銷模式進行對外宣傳。該公司的行為,客觀上為傳銷人員進行傳銷違法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屬于《禁止傳銷條例》中規定的“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違法行為,遂對其作出罰款45萬元,上交國庫的處罰決定。
然而該酒廠負責人認為自己對于成某的非法傳銷活動并不知情,其授權代理及出租房屋均系正常的商務活動,所以對工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提出上訴。然而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江蘇成功宴酒業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行為,工商機關對其從重處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量罰恰當。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為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情形,并不要求當事人主觀上對行為有所認識,客觀上存在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即可進行處罰。”海州區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大隊負責人凌雙柏表示,傳銷違法行為是目前我國經濟領域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就是客觀上為傳銷行為的存在提供生存、發展的土壤,職能部門將對這種行為予以從嚴從重打擊,才能及時制止傳銷活動的蔓延。
在此,他也想提醒大家,在進行辦公用房、倉庫、住房出租等商務活動中,一定要留意租住者的租房用途及經營范圍,千萬別因客觀上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而“吃罰單”。